明确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是消费者与美丽资源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美丽消费中经营者利用其话语权,通过强大的媒体推销其价值观和审美观,对消费者而言,消费往往是产生于虚假需要基础上的过度消费和非理性消费。因此,若双方权利分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当就会使美丽消费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掣肘。而美丽消费中商家强大的经济权力容易对消费者权利形成压迫,甚至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和失衡心理。因此,法律约束应从微观层面的权利义务分配入手,维护消费秩序。以选美活动为例,当前选美活动诸多问题需要规范,包括侵犯选手人身权、选美程序混乱、主办方和承办方责任不清等,应尽快规范选美,使选美比赛遵守国家宪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比如,可以规定选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主办方、承办方、选手三方权利,确立三方平等地位;合同关系约束三方主体;明确评判标准的制定原则和选美评委的合理组成;对选美比赛中违反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和违背社会公益的行为责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权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规定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索赔权等权利,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承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商品与服务保障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