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政府与社会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在我们人类全部理念中,关于人之源、人之秉性、我们的家园、国家与政府存在着太多的歧义与误解。先哲用他们的知识、境界和智慧向后人阐述了他们的看法。有些人将他们奉若神灵、将他们的言论奉若圣旨,有些人却不屑一顾。
同样,我们的祖先中也出现了许多英雄和奸雄,如秦始皇、成吉思汗、亚历山大、奥占斯都、拿破仑、希特勒等,他们试图把个体的人凝结成为单一的政治动物,把分割为大小不等的国家统一为行动一致的政治体。他们在某些方面几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另外一些领域却完全失败了。
同样,我们的祖先中也出现了许多思想巨人,他们和他们的继承者也曾经试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统一或纯洁人类的思想,如基督教的基督,伊斯兰教的穆罕默德,佛教的释迦牟尼,儒家的孔孟之道,以及近现代的各种主义与学说等。
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需要太多的理论和时间,在这里,我们仅仅简单地讨论四个问题:
(1) 人之道;(2)国家和政府的本质;(3)人权、主权和个人主义;(4)鲜活有机的社会与机械呆板的政府。
1、人之道
人在地球这个星球上已经存在了好多好多年,但是,就个体而言,无论他是如何长寿,比起人类历史和我们居住的星球而言,其生命历程又是何等的短暂!人是什么?为什么活着?我们追求的幸福又是什么?这些话题无论何时、何地总是如此拨动心弦,既源远流长又常说常新。在人类学说或运动中,有一种学说对人的本质、人生意义和目进行探索,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追求个性发展、追求本质力量的发展变化等,这些学说或运动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呼,如启蒙运动,人道主义、绿色低碳运动等,在这里,我们将它统称为“人之道”。
对于什么是人之道,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那是一个百花齐放的花园。但是,一些强权政治组织的有毒触角也渗透到这个花园中来,使得人之道发生了可怕的扭曲,讲什么“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革命的人道主义”等等,这些被强制附加了许多特定内容的人道主义已经远离了人之道。真正的人之道应该有自己的本质内涵和人们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可以将它概括为七个基本原则:(1)理性价值。即:逻辑和经验是发展知识、检验断言的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其它的思惟方法能比逻辑和经验更为有效的方法,有利于人类智识的进步;(2)自由探索的价值。人之道反对任何形式的对人的思想进行独裁专制,这些形式包括教会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体制的各种有可能对人的思想进行钳制的压迫形式。真正的人之道主张对各种差异的容忍,尊重个人表达其信仰的权利,无论这种信仰是多么不入流、多么不靠谱,不主张用社会的、法律的和制裁的方式对其进行压制;(3)个人尊严的价值。人的高贵和尊严是人之道理念的核心价值。所以人之道反对一切宗教的、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中具有那种“贬损个人、压制自由,愚弄智慧和知识”,或非人化的信条。人之道坚信最大程度的个人自主性与社会责任感是合谐一致的;(4)道德平等原则。这个原则贯穿于反对一切基于种族的、性别的、宗教的、年龄的、国别的岐视。这个原则的相应结果就是对一切人的智力和美德提供平等机会,只要他是个人,他就应该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和礼遇;(5)自由的理想。捍卫人基本的安全、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提倡从宗教和强硬专制政府控制下解放的个人自由。它不仅支持那些因为教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利益而遭受压制的自由意识,而且也支持真正的政治自由、民主决定基础上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法律的规则;(6)宗教怀疑主义。人之道承认宗教在解释人的生活意义方面的作用,但不同意对它的迷信态度。人之道认为宇宙是自然力机制作用的产物,可以有效的为科学所理解。虽然现在仍然有许多问题如宇宙问题、人的思想意识问题等还不能完全解决,但这正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探索的。人之道坚持人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不必寻求超自然的救世主;(7)伦理的本质和来源。人之道赞同伦理的哲学传统,即:这是一个可以反复探寻的自主领域。伦理上判断可以脱离宗教而独立获得,人类可以培育自己的智慧和理性,用它们来获得优质的生活。人之道认为道德在人的生活中有中心作用,但反对绝对价值观,保留对伦理价值不断发现的客观态度。
人之道探讨人与世界万物的关系,是站在认识者、实践者、评判者的角度揭示人的主体地位,并据此确立“人是目的”这一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它揭开常常被社会关系、被形形色色的群体、被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所遮蔽的个人的独立价值,而对个人的发现正是近代以来人类取得巨大成就的秘密所在。
人之道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人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和利益,概括反映了人们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这表现在:它既肯定感性的人,又肯定理性的人;既正视人的肉体,又注重人的精神;它肯定人追求幸福的合理性,主张发展人的个性和能力,提高人的价值和尊严。它对于蕴藏于人自身的潜力的揭示带来了人的自信,而从感性和理性两方面对人的本质的全面肯定则一方面使感性要求被长期压抑的人摆脱罪感而舒张了人性,另一方面又在物欲横流、遮蔽人性丰富性的颓废世风中使人注意到自己的性灵和精神发展需求从而使人性免于受物欲支配而产生畸形。所有这些,决定了人之道使人对自己具有一种特殊的自我清醒意识,对他物具有一种审视意识,标志着人的主体性前所未有的提高。
人之道还不仅意味着发现人的特性、力量和潜力,还意味着对人的存在状态和处境的关注和探测。前者使人自信、自尊,后者使人清醒。人要保持在人作为人所必要的精神维度上,这两种意识都不可少。尤其是19世纪以来,对人的存在状态和处境的探测意识中发展出一种洞悉人类困境的危机意识和作为主体的人对地球、对宇宙负有责任的意识,这种意识提醒人们在追求更大的发展时不断调整和校正自己的目标,遏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对地球、对太阳系、对宇宙产生的种种负效应和可能出现的危险。正因为如此,在当代,当许多人还陶醉于人类借助科技发展而取得的种种巨大成就之时,一些深具人道精神的人士已经在为人类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环境污染、核威胁而大声疾呼,为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而大声疾呼。发轫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的“可持续发展”和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的绿色低碳运动就是这种精神的典型表现。
人之道作为一种道德精神,它的“以人为目的”超越了分割人类的种种狭隘界限,如民族、如国家、如阶级等,以一种不计个人背景(包括种族、国界、阶级、职业、贡献等)的博大精神来确立人们彼此交往的原则。就是说,去掉一切标签,以“人就是人”的眼光看待人和处理彼此关系。它凝聚为一个无条件的道德指令: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有损于他人;它还内含着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人类共同体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其他成员的命运漠不关心。这些在不同环境不同时代都经得起提炼和抽象的普遍指令和要求,具有不被任何个人身份与角色所遮蔽的普遍适用性。
总的来说,人之道蕴涵的具有恒常性的理想和普遍原则给社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共同目标和统一尺度,它构成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而它对个人价值的揭示,对个人精神觉醒的激扬以及对人的主体精神的激发又使它成为近代精神的核心。至于人之道对人的存在状态和处境的探测、反省意识则使它在恒定之中又具有着不断接受新挑战的开放性。例如在这种探测、反省过程中提出的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新目标以及相应的人类责任,便构成了对于人类道德更新带有根本性的内容。
2、国家和政府的本质
每个人一出生就有机地与全人类联系在一起,合在一起,我们不仅与今天活在世上的人们,也与从前所有的不曾谋面的人和将来无法计数的人联系在一起。每个人的一生,都是仅有的一次,是惟一的,真正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从这个角度讲,人类应该是一个相互关照、相互珍惜的有机的整体,这就是人的社会性。
人的社会性产生了国家的概念。社会性来源于人们之间血缘的相近、形体的相似(生理性)和个人力量的单薄而需要抱团共同抵御大自然的风霜雨雪雷电以及来自其他物种和部族的侵袭(政治性)。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曾经讲:人是有政治倾向的群体动物。早期的国家观念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匮乏和劳动效率的低下以及人的自私性, 其概念是非常狭隘的,常常是以邻为壑的。即便是现在,通信与交通技术的飞速发展,狭隘的国家观念仍然存在,使得我们居住的地球仍然分割为许多相互敌视与仇恨的民族国家。当然,这与我们人类的思想道德观念仍然低下、自私与贪欲没有完全清除不无关系。
从宗教方面讲,分割为各个民族国家的国家概念与人类这个概念无法调和。唯有当整个人类形成一个完整政治体,国家这个概念才可能使我们人类有机的统一,在政治上得以实现。基督教认为,若不是人类的“罪行”,这统一早巳实现;假如不是“罪”这个分离之力将人类分裂,没有任何东西会玷污、会破坏我们人类的有机统一性。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些伟人或奸雄,他们的错误不是因为他们被世界大帝国的魅力所迷惑,而是他们不顾人性自私早已使人类纯洁的天性破坏殆尽这个事实而企图实现在他们看来是崇高与神圣的统一理想。
假如没有自私、贪欲和人的共性要求(公域,如教育、安全、交通、公平、正义和秩序、国与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等),政府与国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整个政治生活最多也就包含在家庭生活的各种关系之中。没有自私和贪欲,监狱、警察就不会存在;陆军、海军、空军也无从谈起;制度、规则和法律会销声匿迹,政府的权威与控制也就不复存在;生活就会自然地、不受阻碍地、正常地发展。没有分裂,何需捆绑?四肢健全,又何必拄拐杖?因此,国家的建立,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生活安全的一切秩序都不是自然的,而是我们的本性深处所要反抗的。正是这一原因造成了掌权者们可怕的滥权和社会底层百姓的不断反抗以及社会中间阶层的阴谋诡计。这就是历世历代以来权威与自由民主之间争战不断的根源。在这场贯穿人类历史的争战中,人心底里对自由的渴望乃是本性的设定,为的是要阻止权力堕落成专制独裁。因此,一方面是国家概念和政府权威,另一方面是人民保卫他们自由的权利与责任,这种争战几时休?惟有依赖于我们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作为一种工具都有其光明的一面和阴暗的一面。光明的一面是,国家维护公民的安全、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秩序,妥善处理公共领域的各种事务,人民以税的形式向政府支付费用和报酬;阴暗的一面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掌握着巨大的社会财富资源和自由度非常大的处分权力,自私和贪欲常常使得他们蜕变成人民的对立面,多吃多占,渴望长久把持权力,甚至妄想着将权力传授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这就是独裁、专制、野心。在侵占人民的利益的同时,那些专制者还常常想限制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时刻幻想着让人民成为他们的奴仆,永远维持这不平等的秩序。这让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着,因为政府的权力里潜伏着对我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威胁。
此外,在政治上,人民(这个由极权主义者创造的概念已经彻底异化了!)不能作为首要的因素,否则,我们的政治生活将到处充斥着机会主义和投机取巧。相反,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尊重自然法则和规律,以及人类本性中的爱、善良、平等和正义,这就是人性普遍的价值。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民族之神加在一起在他面前不过是沧海一粟,不过是天平上的微尘。我们之所以是人,就应该为人性普遍的价值而存在,为人性普遍的价值而生存,并且按照人性普遍的价值的指引而行动。当然,我们不反对在人民的选择符合人性普遍的价值的时候,政治家的行动必须站在多数人的一边。我们反对政治为超越现实和超越人性的意识形态目标服务。希特勒纳粹德国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这些惨痛的教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真正树立起人性普遍的价值观念,那么,当道德沦丧、人性堕落、各地的人们各自占山为王时;当暴力和欺压在一些国家盛行、将人搞得四分五裂、相互争战的时候,人性普遍的价值就会制止这些恐怖和不义之事,混乱得到控制,秩序得以恢复。
没有任何一人或一个政党可以依照想当然的权力来迫使他人驯服,即便是他们父辈当年的正确选择也不应该对后代具有约束力,后来者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人类文明进化到今天,政治——选择处理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应该是经常的、定期的、公开的和透明的。作为人,我们没有必要向住何人弯腰屈膝,在最强大的人和组织面前,我们应该勇敢地、自由地站立,可以毫不犹豫的说“不!”因为我们都是人。就象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曾经高喊的那样:“不自由,勿宁死”! 正如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所讲的:“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治理人的权力本来就来自我们定期的、公开的授予,为的就是惩恶赏善,主持公道,弘扬正气。政府,作为一种工具,它还必须按照多数人的选择改善我们的生活与居住环境。在还能够忍耐的情况下,公民服从政府不是出于惧怕,而是出于良心和更换政府的各种成本的综合比较。今天多数人的选择成了必然。每一个新的国家建立,不是来自武力征服,就是出于大众选择;每一个政权的倒台也不例外,不论是执行议会决议或毁于暴力革命,都是人民通过他们的代理者来重整权力,重建秩序。
总结上述,我们可以说,国家是带有地理范畴的人的有机组合,人性普遍的价值是国家建立的基础。任何偏离人性普遍的价值轨道的国家不可能长久,要么被摧毁,要么被分裂。国家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安全、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秩序。当人类普遍认识到人性普遍的价值之后,人们会非常理智地消除国家的藩篱而共同构建人类有机的统一体,谋求在更广阔的空间如太阳系或宇宙中自由自在的生活。
政府仅仅是带有契约性质的工具而已,它定期接受人民的选择和委托处理公共事务。它的责任有三:一是主持公道和正义,惩恶扬善。它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否则,偏听偏信的政府没有任何公道和正义可言;二是维护秩序,管理人民明确赋予的国内外事务;三是保护国家的利益、权力与荣誉。但是,政府从其一诞生起就让人们不得不提防它:它是一头能够自我扩权、自我授权同时又逃避责任的怪兽(利益主体),当事情有利于它(或者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时候,它会非常自觉地揽权和滥权;当事情不利于它(或者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时候,它会主动退避,推三阻四、推卸责任、不作为。有研究者称,人类所受到的伤害中,有80%左右是来自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所以,定期选择、监督与淘汰政府,就成为人类经常的政治事务。
3、人权、主权和个人主义
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是因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而被称为“自然权利”。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这些先哲认为,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则(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自然法则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成立国家,形成共同力量,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侵害者。人不仅有生存之权、追求快乐、幸福之权,而且有自由、平等、参政、议政之权。
《神曲》的作者但丁·阿利盖里认为唯独人类才有“自由的意志”,他曾经写有一篇奇妙的文章《论世界帝国》,文中他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政治和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观点,向君权神授、教义高于皇权和教会至上等观点提出挑战,并在当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权概念,强调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帝国的奠基石就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世界帝国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人类智能的全面发展;《十日谈》的作者薄伽丘也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可见,在文艺复兴时期那些先驱者为了争取人权都做了很大贡献。无论是世界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人权都是基石。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又是民主的起点,是民主社会的出发点,是民主社会必须尊循的核心理念。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它有三个属性:(1)天赋性,权利出于人的自然天性,不是由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政府赏赐的;(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
权利界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换一种说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甚至改变政府。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宣讲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这些二百多年前传来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历史先声,至今仍然在召唤人们奋起抗争,勇敢地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近代以降,人们设计和制定了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行法治、主张军队国家化等,都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丰富人权。
人民主权
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
古代的民主思想中就蕴含着人民主权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城邦时代,城邦国家在理论上属于全体自由民所有,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希腊文中“民主”一词的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伯里克利把民主制度解释为政权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公民的本质特征。著名演说家西塞罗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那个时候人们还不知道代议制度,所谓人民的最高权力是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的。虽然那个时候公民或人民的概念十分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等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外。
在法国,十六世纪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胡格诺教徒中产生了一批反暴君派政治思想家,他们或者以契约论为依据,或者诉诸于历史传统,声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国王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行使他的权力,人民有权拒绝服从甚至反抗暴君。
新教思想家乔治•布坎南和天主教法学家胡安•德•马里亚纳使反暴君派思想更具人民性和非宗教色彩。他们认为,在建立国家时,人民不是通过代表而是直接与统治者订立契约,把权力委托给了国王,人民仍然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和任何个人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代表,都有反抗暴君的权力。反抗暴君不仅是宗教责任,也是世俗的权利。这些思想构成近代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来源。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这些思想被广泛接受和发挥。以约翰•利本尔为首的平等派提出了激进的民主纲领,最早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是代表性的和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卢梭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经常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它构成主权。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必须由人们直接行使,不能被代表,它是统一的,也不能被分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
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十八世纪美国民主思想家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代议制度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人民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并使它与法治和分权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思想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也得到法国《人权宣言》的肯定。从此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欧美民主国家的主要宪法原则之一,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中的战斗口号。
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的出发点是一种性善论,相信个人有充分的理智,能够明辨是非曲直,在社会中找到适当位置而支配自己的命运。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如细胞之于生物机体,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手段。社会乃个人自愿结合而成,只是服务于个人的手段。个人主义反对一切外来支配,无论出自政府、教会、家庭还是传统习俗。要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国家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主张无为而治,政府权力应降至最低限度,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小政府说”。
个人主义并不是象别有用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极端自私的同义词。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但承认社会有众多个人,人人平等,因而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益和自由,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有别于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及他人的利己主义。此外,个人主义视国家为一种“必要的祸害”,负有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个人安全,履行契约等使命,但是国家和政府又常常对公民造成伤害。这也不同于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
近代以来,个人主义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影响有所下降。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所谓的“集体主义”实则是专制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深深危害了全球经济的均衡增长,导致权力的集中和专制,严重损害了人类整体利益。因此,经过反思后人们重新认识到,个人主义终将再度成为人类构造现代国家、乃至全球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4、鲜活有机的社会与机械呆板的政府
社会是一个广泛的范畴,如家庭、商贸、科学、艺术、宗教和信仰等等,它不是由不同组织构成的聚合体,而是由各个有机部分所组成,每一个有机部分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它们的存在不必依赖国家,它们也不必屈从在政府的权威之下为自己设立法则、规矩,它们服从的是自己那个圈里的自然形成的最高权威,那是一个不允许国家政府来干涉、也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凌驾于它们头上。
社会是鲜活的、有机的,而政府则是机械的、规范的,政府与社会之间有着显著的特征差别。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后来发展的一切都直接源于被造之始。这一点,从家庭、血缘关系上一下子就能看到,从男女婚姻上就能看到,从一夫一妻制上就能看到。孩子之所以存在是人本身的繁衍能力,在一个家庭里,孩子们自然而然地具有兄弟姐妹的关系。当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也会结婚。所有这些关系都来自血缘和其他关系,这些是主导整个家庭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切关系中,没有机械关系。发展是自动自发的,正如枝叶从树干上长出来一样。虽然人们的行为已经对这一切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但家庭依旧是社会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在生活的其他范畴里也是如此。按照基督教的说法,因为罪的缘故,人类已经失去了乐园,大地长出荆棘和蒺藜,我们必须终日劳作才能吃饱。但是人类一切努力的最主要目的仍然是在人堕落之前治理地球家园。这个治理除了运用我们自身能力之外别无他途,科学不过是人类将人类的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用到宇宙万物之中。艺术不是别的,乃是我们丰富想象力的自然产物。这些生活中的基本特征都是来自最初的创造。所有一切的生命形式,都是根据自然而然的自然法则发展起来的。
政府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政府是人类为了消除自私与邪恶而构建的联合体。即使不存在自私与邪恶,还是会有一种需要来将众多的人和家庭联合起来,这一联合是在自然权威之下的联合,这将是一个从人们心底开始到外在形式完全统一、和谐平安的自然王国。那时,全世界除了这个自然王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存在,自私与邪恶已经完全消失,人们平等地享受劳动和作息,愉快地享受短暂的人生,而不是在无休无止的纷争中虚度人生,并且试图与其他星球的智能生命进行沟通和合作,构造和谐、平安、幸福的宇宙社会。
然而人类的罪恶将这一理想销蚀殆尽。此后,各国各族渐渐形成,人们在各自国家建立政府。这个政府不是自然应有的,而是一部机械构造的工具。这是一个错误状态下随之而来的补救,犹如一棵即将倒伏的植物边上用来支撑它的棍子,否则,它那与生俱来的软弱必然使它倒下。
政府是佩剑者,其剑有三层意思:它是公义之剑,用来对罪犯施行惩罚;它是战争之剑,用以保卫国家的利益、权力与荣誉;它也是维护秩序之剑,平息内部的叛乱。政府的最高责任是主持公义,其次政府也有责任管理好国内外的事务,使本国人民的生活得到更好的发展,使他们安居乐业,同时尽可能地帮助其他国家的人民摆脱困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国家里,一方面社会中的各个有机部分在各个层面上自发地发展;另一方面,在它们之上又有一个政府的机械力量将它们联合在一起。所有的摩擦和冲突也都由此而来。因为,政府的机械权威总是倾向于要侵犯人民的社会生话,总想机械地安排、控制生活的各个层面,而社会生活又总是在设法摆脱政府的控制权威。事实上,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国家的稳定都是有机的社会生活与机械的政府权威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今天,民主进步地区的在宪政制约下的民选政府相对重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那些极权的、集权的、全能的、自我授权的政府则十分强调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竭力完全一致地安排人民的生活。
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一方面是机械范畴上的国家权威,另一方面是有机范畴上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力。在这两个范畴之内,都有各自的主权。每一个生活领域里都有自己的权威。
江山代有才人出。天才具有一种权威,天才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方面对人们的思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对人类的整个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天才的这种权威是自然的恩赐,这种权威不向任何人负责而仅仅向自然负责,因为是自然赋予天才这种能力。
同样,在艺术的范畴内也是这样,每一位艺术大师都是艺术王宫里的国王,既不是出于继承也不是被册封,而单单是因为自然的恩典。这些艺术大师同样具有权威,同样不必向任何人屈服,并受到人们对他们艺术天才的尊敬。
这一点也可以用到个性的权威上,人与人之间不尽相同。有人心胸狭窄,翅膀不比麻雀宽多少;有人则宽宏大度,对人极具吸引力,犹如展翅雄鹰;更有王者风范之佼佼者,成为他们自己所在领域内的权威,不论是人们远离还是反对,他们的影响力仍然不可阻挡。这种种现象在生活的所有层面里比比皆是。无论在工厂里,在商店里,在市场上,在贸易中,还是在航海业,甚至在慈善机构里也不例外。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人因他的个性、他的天赋和具体的环境而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到处都有这样占主导、支配地位的人,但这种主导、支配并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一种有机的现象,是生活自己的主权。
出于同样的有机主权,与这种个人的权威并肩而立的是整个领域里的权威。例如,大学在学术研究上占主导地位;艺术学院拥有艺术权威;技术协会在发明创新上;工会在工人中等等。各行各业都在各自的范围内承认这种完全独立的权威。在这些学术、艺术、技术权威的有机范畴后面,是家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在婚姻、教育、财产和亲属之间关系上的主权;家庭的自然领导者主动地行使他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来自政府也不是来自什么人的恩赐,父母的权威来自生命的本身。而由家庭联合形成的社区如城镇,如乡村,也形成它们社会生活的存在,这是出于生活本身的需要,因此也必须有它们的自主权。这就是社区自治(关于社区自治我将另文阐述)。
在这些范畴里,政府不可将它的法规强加上去,政府必须尊重生活自己内在的规律。同时政府也有自己的责任,不可无视,不可改变也不可破坏社会各个领域的主权。科学、教育、艺术、工业、商业、航海、宗教、家庭生活或者任何其他人际关系都不应该被迫来仰望政府的恩惠。国家永远不应该成为一条触角遍及八方的大章鱼,把生活的各个方面给搞僵化了。政府必须明确、守住自己的岗位,应该尊重、维护每一种生命形态,它们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神圣的自主权。
当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政府在这些领域有三重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每当不同的领域之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指出双方各自的界限;(2)任何地方发生滥权时,政府应当保护个人,保护较弱的一方;(3)政府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维护国家的稳定。
即使赋予了政府这三重权利,政府仍然不能作一切决定。法律必须规定各方面的权力,人民必须具有不可征服的权力以防止政府的滥权。这是一个政府的权力与社会各领域自己的主权根据宪法相互合作的问题。
在现代,议会或国会的责任是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团体的自由与权力,若有必要它们可以联合起来反对政府,因为这种联合起来的力量要比个人的抵制更为有效,也更容易与政府合作。但是,无论形式上如何改变,政府的职能不变:以民主的、健康的、有秩序的方式来保障包括各阶层、各领域、各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对立法的影响。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