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情况。
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成文法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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