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下施工合同价款该如何结算?
案例:
2004年12月,A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B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以B公司名义参与某省高速工程工程施工投标,A公司保证在中标后不转包工程并按照协议约定向B公司缴纳管理费。如发生争议,则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A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该工程,并以B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国家审计结果为准。在施工过程中,为防止业主发现挂靠的事实,A公司以B公司名义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在向业主报送文件资料或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则均以B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进行,但项目经理部印章由B公司委派一名现场代表进行管理。2006年12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在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前,A公司要求B公司将项目经理部印章交由其管理,以便A公司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方便,B公司基于风险考虑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但同时明确表示同意配合A公司与业主办理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造成无法长期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2007年4月,业主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文件和结算资料,以便国家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否则业主将按照其现有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国家审计。同时,A公司以B公司名义对纵多外分包工程的分包商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结算分包价款。但由于A公司与B公司双方互不妥协,导致与业主之间的结算陷入僵局。之后,A公司率先向C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施工协议书为转包合同,无效;2、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针对A公司仲裁申请,B公司提出反请求:1、裁决A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配合B公司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
问题:
1、 挂靠双方应如何与业主办理结算?
2、 挂靠双方如何与分包合同办理结算?
律师分析:
一、挂靠双方和业主的结算问题
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业主是否清楚挂靠事实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如果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挂靠的事实仍与挂靠人签订或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则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构成合作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与业主构成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以自身名义要求业主直接结算工程款,也要全要求被挂靠人配合并以被挂靠人名义结算工程款。 如果业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挂靠的事实,则三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挂靠人作为实际的施工人,与被挂靠人构成转包合同关系,而被挂靠人与业主构成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被挂靠人结算工程款,而无权直接以自身名义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业主只负有向被挂靠人结算工程款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业主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的事实,均只能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内部只能认定为合作合同关系,而外部共同与业主为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无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业主直接结算工程款。
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工程建设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挂靠人在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的情况下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的工程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其所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挂靠经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在该无效法律行为项下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也当然的应被认定无效。但鉴于挂靠人存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且有对工程进行建设的事实,因此挂靠人实际与业主之间建立了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内容即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因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挂靠人直接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就有了合同依据,因此,只要挂靠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则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挂靠人有权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
在挂靠人有权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挂靠人能否有权以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工程承包合同向业主主张工程款结算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毕竟被挂靠人作为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在业主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或挂靠人没有以自己名义直接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业主获得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则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被挂靠人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如果业主知道被挂靠的事实,或者挂靠人实际上已经直接以自身名义向业主主张工程款结算,则作为被挂靠人虽然有权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求业主结算工程款,但业主完全可以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义务的实际主体是挂靠人而并非被挂靠人,被挂靠人仅仅是名义上合同主体,且实际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抗辩被挂靠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主张。
在协助被挂靠人与业主之间办理竣工结算之后,挂靠人是否是否可以存在挂靠事实主张合同无效而要求直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如果挂靠人在被挂靠人与业主结算时没有提出异议,或者甚至有协助的行为,则充分说明挂靠人对于被挂靠人的结算行为和结果是认可的,因此挂靠人要求直接与业主办理结算的主张显然不成立。当然,如果被挂靠人在未征得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行与业主办理了竣工结算,则该结算结果对挂靠人无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的事实,则挂靠人可以选择要求被挂靠人对于结算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直接要求业主与其重新办理竣工结算。但如果业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挂靠的事实,则挂靠人无权要求业主与其重新办理竣工结算,而只能要求被挂靠人赔偿结算损失。
二、挂靠双方应如何与分包进行结算?
在挂靠中,挂靠双方为防止被业主发现挂靠的事实,一般均会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分包工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商结算工程款。如果挂靠人拒不按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分包商结算工程款,则被挂靠人可能将面临先行向分包商承担分包价款结算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则被挂靠人虽然有先付分包工程款的风险,但在支付后仍可从业主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果是挂靠人直接以自身名义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则被挂靠人可能面临挂靠人在获得业主结算款之后仍拒绝支付分包价款的风险。因此,在挂靠人自行与业主结算工程款过程,笔者建议被挂靠人无论是挂靠人自行直接与业主结算,还是挂靠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直接结算,均应当就工程分包情况或涉及的结算金额向业主、仲裁庭或法庭作出声明并提供详细的证据,必要时可以提起相应的仲裁和诉讼,确认相应的分包价款债务应当先行在业主支付给挂靠人的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或提存。或者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与其办理竣工结算而阻止业主与挂靠人办理竣工结算,否则,被挂靠人可能面临在清偿分包价款债务后无法向挂靠人追偿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在本案例中,A公司应当直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与其办理竣工结算或者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配合B公司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为工程转包合同关系不成立,其要求B公司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不成立,鉴于分包商价款需要B公司结算,因此仲裁庭应当认 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成立,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