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城市化


  在城镇化尚未完全实现的基本完成期,打开部分直辖市和所有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之门

  当中国城镇化从加速阶段进入基本完成期,由于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缩小甚至接近均衡化,使得农民大多能基本普享与城市文明一样高的乡村文明,甚至在生态文明方面还具有比较优势,因而彼时除少数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超特大首位城市、特殊性质的城市外,其它所有城市包括部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都可考虑向迁移人口完全打开“城门”,让其自由获得无差别的城市户籍,城乡二元户籍制也就基本一元化了。

  在城镇化实现期,仅保留极个别超特大首位城市和特殊性质城市的迁徙约束,其他所有城市均自由打开城门以吸纳转移人口

  之所以如此,理由在于:第一,正如一些专家所认同的,随着城镇化发展阶段跃进到成熟期,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差距基本均衡化,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福利差距就不再明显了,加上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生态福利上的比较优势和农民理性选择能力的提高,故有些农民未必有迁移入城的欲望,这将极大地缓解乡村富余人口向直辖市等大城市体系的潮涌压力,所以,那时差别化的城乡户籍可能出于某些管理原因而在局部地域存在,但也仅限于形式而已。第二,各国经验表明,城镇化进入完善期后其速度锐减,意味着每年迁移人口数量减少,加上城市体系在承接“迁移主力”过程中培育了良好的基础实施平台,完全具备吸纳后续转移人口的承载力,绝大部分城市也就不必要保留迁移约束了。第三,之所以极个别国家超特大首位城市和特殊性质的城市仍需适当地保留一定程度的准入门槛,主要原因在于,即使在城镇化完成期城市之间的公共服务差距被基本抹平,但首都等超特大首位城市的某些优势还可能存在并吸引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居民向其奔涌,加上非传统安全等因素,需要对迁移有适度约束,不过严格程度已低于城镇化实现前的阶段;另外,因国防、尖端装备等发展的需要,某些内陆、港口或岛屿城市即使经济不活跃、行政级别不高,但仍可能存在迁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