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新国八条”卷入知识产权纠纷
作者:祝文明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3130
2010年底,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在主流媒体上发表了关于房地产调控的两篇文章,建议“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以稳定楼市预期并落实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提出了“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以限制房价的方案。其时正逢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逐渐加码,一个多月后的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新国八条”)正式出台,其中亦包含有要求各地制定房价控制目标、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等内容。
黄建中据此认为,“新国八条”参考了他公开发表的文章。后来在参加上海市政府举办的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时,黄建中要求负责起草“新国八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为其出具材料,证明“新国八条”参考了他的相关文章,结果被拒绝。日前,黄建中将住建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新国八条”参考了他的文章。
黄建中:
“新国八条”参考其文
时间回到2010年底,当时正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关键时期。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快速上涨,脱离了正常轨道。针对这一状况,国家出台了两次政策性调控措施,被认为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两轮调控。这些政策的出台及实施,使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显然未能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市场第三轮调控政策的出台都有期待,学者的讨论也很多,黄建中就是其中一员。
黄建中,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国内券商首批建筑与房地产业行业研究员之一,对房地产领域颇有研究。2010年12月20日,黄建中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发表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是在《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在该文中,黄建中提出,楼市的第三轮调控应当纳入议事日程,建议“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以稳定楼市预期,并落实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在另一篇发表于《证券时报》、题为《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的文章中,黄建中较系统地论证了限购的理由,建议政府应当明确住房只能用于居住,而不得用于投资,并明文禁止投资性购房,明文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购买。
黄建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他的两篇文章发表一个多月后,国务院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新国八条”,其中第一条与他的文章提出的“要求各地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相一致,第六条与他的文章提出的“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购买”相近似,第七条与他的文章提出的“依据房价控制目标进行问责”相近似。
住建部:
提供证明没有先例
发表的建言文章被政策采用,本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对黄建中来说,却引来的是烦恼。
黄建中告诉记者,2011年9月,上海市政府举办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省部级科研评奖),他准备拿已发表的上述楼市调控相关文章尝试申报,评奖组织者需要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书面佐证资料。于是,他就去找相关部门交涉索要证明的事宜。
经多渠道了解得知,“新国八条”是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下称住建部房地产司)负责起草,由住建部提交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为此,2011年9月下旬开始,黄建中先后通过电话、短信、致函等方式联系过住建部房地产司有关负责人,索取其文章建议被参考采纳的证明。但住建部房地产司有关负责人回复他:“我们制定调控政策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会提供证明”。
黄建中说,在接下来持续近半年的时间里,他多次与住建部有关人士协商、交涉,希望住建部能出具参考其文章的证明,均被住建部有关人士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2月16日,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住建部告上了法庭。但是记者发稿时从黄建中处获悉,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黄建中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黄建中介绍,最开始他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是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思想。而“新国八条”与他的文章内容并不存在多少文字上的一致,只是一种“想法”的一致,如果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所以,他后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由,请求法院确认“新国八条”参考了他的文章。
黄建中说,他的两篇专门为楼市调控建言献策文章分别在两份影响力较大的财经媒体发表后,被网站广泛转载,住建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一定会接触到。在此之前,国内并没有其他人提出过类似的政策观点。另外,在他与住建部相关官员的接触中,对方又无法说出有其他的来源。这就是他坚持认为“新国八条”参考其文章的主要原因。
本报记者专门致电住建部房地产司,并向住建部新闻处发去采访函,但截至目前一直没收到回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政府权力行使,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发挥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的关键就在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程序权利追求程序参与者基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过程价值”,即使并不直接地对某种实体结果拥有权利,也应该被赋予相应的程序权利。有学者认为得到通知权、委托代理权、了解情况权、陈述意见权、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权、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并获得行政机关的帮助权等构成了程序权利的基本内容。黄建中采用电话、短信、致函和约见等方式多次与住建部及其官员联系,提交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宜,希望能得到答复和确认,正是其行使上述程序权利的行为,即使其并不享有具体的实体权利。黄建中认为住建部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实体权利,对其有不利影响,就有权要求行政部门听取其意见并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辩护,这是法律程序对个人尊严的承认和尊重,也是行政权力必须理性地行使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体现。黄建中还有权要求住建部对其起草的政策未参考他的论文而另有来源给出理由,而不是简单地说“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行政部门是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行使权力,那自然应当能够说明理由。如果没有说明理由,就可以认为缺乏理由。要求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可以制约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促进权力以富有理性的方式行使,也有助于相对人的理解和评价。
许春明认为,暂且不论黄建中的著作权这一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但是黄建中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了解情况权、陈述意见权等程序权利应得到尊重。住建部应给予及时的答复和说明,说明其政策起草是否参考黄建中的论文、是否有其他来源、不出具证明的理由等等,以体现其行为的理性和程序的正义,而绝不是仅仅给出“这是不可能的”、“没有先例”等如此简单的答复。
博主补白:本博转载时对专家言论有删节,想看全文的请点击前面的网络连接。删节的原因是,我感觉社科院的李顺德教授没有搞清楚本案的原委和诉求(这一点跟此前不少人包括律师等对案子原委存在误解或认知偏差如出一辙,其实通过记者前面对我们诉求的介绍,也不能看出,李顺德教授对本案的评论有一些南辕北辙,因为他在简单套用著作权法,而我们对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出具“证明”,依据的是《信访条例》!而且其“政策制定者并没有义务向相关人说明是否采用其观点或想法”略带强权甚至是拿了别人的创新成果也是白拿的强盗逻辑,此语不应该出自知识产权专家之口,我宁愿相信其是被误读或传讹!否则,学者给政府建言献策都被政府官员贪污私占了,谁还高兴再建言?因为如果学者的创新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那无疑会扼杀民众为政府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不利于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实国八条第一六七条跟我的建议相似,这个确实不构成剽窃侵权,也并非本人诉讼的缘由。起诉是因为住建部方面采纳了我的政策建议,却反复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为我开具采纳建议的“书面证明”,直接影响我文章评奖。他们不愿意出证明实质上是想独占而不承认我对“新国八条”的原创性贡献,这才构成剽窃侵权——依据有关规定,写学术论文时参考了别人文献,必须引注,否则就构成剽窃抄袭,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同样,政府部门拟定政策时参考了别人文献,也理当尊重知识产权,在参考采纳别人建议时,须承认他人在拟定政策过程中的贡献,而出具有关证明资料应当属于分内之事。否则,参考采纳别人建议却不愿意承认,就构成剽窃(即企图将他人的原创性政策建议占为己有,这一点跟写论文时参考引用了他人文章却不引注是一回事),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