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些情形:
你在一个单位辛辛苦苦工作十年八年了,原指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再熬几年就可以享受到退休保障,忽然有一天,你发现上司看你的眼光变了,不断地指责你这这那那,弄得你搞不清到底是世界变了还是自己怎么了,最终你“知趣”地选择了辞职;
你身边的某位朋友由于长期加班,不堪重负,忽然有一天,朋友跳楼了;
作为女雇员,你频繁遭遇到上司不怀好意的言行袭扰,但当你忍无可忍报警时,可能人家会说,这是你们的私生活,不便干预;
你一向光明磊落,忽然被公司告知:你所保管的某笔财产丢失,我们怀疑什么什么,请你如何如何。虽然并未说破,但傻子也能明白,你从此被套上了极不光彩的阴影,再难走出;
你怀孕了,生孩子了,哺乳期一过,你兴冲冲地回到单位重操旧业,迎接你的不是同事的热情问候,而是老板的冷若冰霜,并且,你的办公室被清理给新来的某位,然后,你被告知从主管调去清洁岗位;
……
无需赘述,我们身边有太多太多类似的遭遇,你,或者他,或者就是我自己,无论你怎么努力,你或许总有一天要摊上这种烦心事。
你或许很敬业地自省:我到底做错了什么?
你甚至很忠诚的自责:我一定是出了什么差错……
你也许会愤愤不平却徒唤奈何;
你更加不服直至起而维权,投诉也好,仲裁也罢,索要的都是于法有据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但是你是否考虑过:凭什么,我老老实实地工作还不止一次被评为优秀,到了却没来由地被单位这样折腾,除了财产性的损失,难道,单位不应当就其极端恶劣的行径负责、不应当对我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相应的赔偿吗?
其实,雇员遭受雇主的无理甚至非法地对待,不仅应该享受到法定的经济性损失补偿,同样也应该有权就其精神损害主张赔偿。此种主张,不仅有着足够的法理基础,在国外,实务部门也早已将其付诸实践。
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美国于上世纪40年即确立了故意导致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并于1948年出现独立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诉讼,之后,又逐步将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引入雇佣领域,虽然对雇员是否享受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一直有争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此类诉讼案件却依然在迅速增加。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经典的判例支持此种索赔主张。
美国法律界界定的雇员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四个方面的要素,包括:雇主或者管理者极端恶劣行为的存在;此种行为系出于故意;有严重精神痛苦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防止恶意诉讼,司法部门对这四个要素采严格认定原则。
反观国内,雇员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努力并不鲜见,一些人甚至以巨额索赔诉讼的形式,呼唤社会关注非法解雇或者极端无理的管理行为,但实务部门鲜有支持的案例。
权利被侵害的地方就应当存在救济,权利被大量侵害的地方就应当形成救济的规则。雇员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是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