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的兼容性质与弹性等级秩序


   儒家伦理是支撑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均衡的独特文化符号,它不仅切合家庭主义治理机制的内在需求,其本身还具有十分显著的兼容与调和品质。

 
  孔子思想之守旧或者承前,集中体现在对源自三代等级秩序的传承与坚守。西周以来“礼乐社会”的良好表现自不待言,仅从机理层面看,等级秩序所包含的社会分工涵义、社会治理理念以及资源配置规则即便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时代都无人敢轻言摒弃。如此看来,这种所谓的“旧”秩序与其说是新秩序建立的障碍,毋宁说是新秩序赖以奠基的必选基石。荀子当年针对等级秩序的经济社会功能有着极为理性务实的阐释。他认为,大凡人都有欲望与需求,且这种欲望与需求没有限度,相比之下,用来满足欲望与需求的资源却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人们的欲望与需求不加约束,其结果必然是“势不能容,物不能赡”。可能的解决之道只有“明分使群”,让人们“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等级秩序的经济合理性由此凸显。
 
  等级秩序的“问题”不在其内涵和结构,而在其运行方式与操持态度。一般地说,等级秩序所追求的是一种封闭而静态的制度均衡,这种均衡与严格的等级分层社会结构相匹配,却难以适应世袭社会解体以来的制度需求。
 
  春秋以降,曾经延续数百年的贵族世袭制度渐趋解体,与其相伴随,一股长期蛰伏于社会中下层的新兴力量悄然而兴。客观地说,这股新兴力量所迫切要求的只是在原有秩序的森严“栅栏”上辟出一条“流动性”通道,好让秩序之外的社会经济资源特别是贤能之士获取更多施展潜能和分享制度性回报的机会。无论从历史演进逻辑还是从经济发展逻辑角度考察,这种诉求的合理性都毋庸置疑,既然如此,他们的诉求就应当得到严肃而充分的考虑与对待,因为这直接事关中国长期社会经济制度演进的路径与前途。
 
  幸运的是,在如此紧要的历史关头,孔子以及儒家学派相当敏锐地关注到了这一点,并不遗余力地加以倡导并身体力行。应当承认,孔子思想之开新或者启后,其要害在变封闭的等级秩序为开放的等级秩序,或者说,赋予原有的“刚性”等级秩序以“弹性”,最终形成所谓的“等级流动开放”格局(何怀宏,1996)。但更为重要也是最易被人忽略的是,孔子以及儒家学派并未停留在简单诠释上述“开放”等级秩序之合理性的层面,而是为新兴力量更为有效地参与新秩序预做长期的制度准备。他们深切地体察到,原有等级秩序的开放只是新兴力量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必要条件,新兴力量本身的品行与能力才是充分条件。那么,靠什么塑造和提升新兴力量的品行与能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