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读书笔记,所以自然是自己看为主;偏偏挂到网上,只当是一种动力吧
我阅读的是英国Janet Dine 的英国公司法,出版年份是2005年,因此是一本旧书;法律出版社出版。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objects):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公司章程被认为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遵循合同的基本概念与规则,意思自治与合同约束力。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那就是公司的章程僵化了,需要修改;这时候一个特别的多数就可以修改。这一点,J提出来了,这是违反合同的精神的。因为合同本身就要各方一致同意才可以变更的;可是在公司就是可以多数通过。只是困惑之一。
其次,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早些讲章程的经营范围看作是有强有力的边界,公司一旦跨越那么所从事的行为就会无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是分离的;所以为了保护所有者利益,就将所有者一致同意的经营范围作为边界,一旦跨越雷池,就要被无效。而由于公司是要登记注册的,那么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开的,可供公众查询的;所以因此而导致的无效也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变得不再那么僵化,而是除了法律特许的范围之外,都被认为是自由经营的。这样子原先的无效及其处置也就变得不大重要的。
关于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是一个内部文件,如果章程里面约定了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或者义务是不是有效的呢?是无效的。这是挺有意思的。股东一致同意,要给第三人一份礼物,第三人知道,却不能据此而要求公司作出此项赠与----因为他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这种权利,应当由公司与相应第三人再订立一个协议,约定具体的事宜。
关于原文的表述:
英文的法条看起来多少还是有些吃力,整个的逻辑要区分的分毫不差,还是欠些火候。不过我倒很乐意把那些精彩的论述搜集一下:
Sec. 35 Companies Act 1985 read:
A company's capacity not limited by its memorandum
公司的行为能力不因为章程而受到限制
(1)The validity of an act done by a cmpany shall not be called into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lack of capacity by reason of anything in the company's memorandum.
公司行为的有效性并不由于公司章程的任何内容而受到质疑;
(2)A member of a company may bring proceedings to restrain the doing of an act which but for subsection(1) would be beyongd the company's capacity; but no such proceddings shall lie in respect of an act to be done in fulfilment of a legal obligation arising from a previous act of the company.
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阻止公司作出除了第(1)条以外原因将会超越公司能力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将要作出的行为是由于先前自己已经从事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义务,那么这样的诉讼将不得实施。
(3)It remains the duty of the directors to observe any limitations on their powers flowing from the company's memorandum; and action by the directors which but for subsection (1)would be beyongd the company's capacity may only be ratified by the company by special resolution.
公司董事仍有义务遵守由公司章程所施加的限制;如果不是董事由于第(1)条原因超越公司行为能力而做出的行为必须经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而批准。
A resolution ratifying such action shall not affect any liability incurred by the directors or any other persons; relief from any such liability must be agreed to separately by special resolution.
批准上述董事行为的决议不影响公司由于董事或者任何他人的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而任何针对该类责任的救济必须再次通过特别决议批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