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2012年03月18日《 人民日报》)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说白了就是一种责任追究、一种“问责”,它之所以会招惹来众多的眼球,引发诸多的争议,主要就在于“终身”二字。既然任何一个公务行为当中的过错都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一生,那么公务人员岂能不谨慎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岂敢拿自己的前途和终生开玩笑?因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之下,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现象必会自然消失,人人争先进、人人怕落后的局面必将自然形成。这是其获得掌声的主要原因,更是赞成者的主要观点。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是相对于公务行为发生之当下而言的,等于寄希望于将来。终身负责直接针对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当下该承担责任而未被追究,二是公务行为的“后效”只能观之于将来、责任只能将来追究。两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不作为、乱作为,可能是由于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总而言之是权力不规范,不受监督与制约。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结果往往就是责任不能落到实处。责任当下得不到落实,我们却设想责任会在将来受到追究,这实在是一件令人缺乏信心的事!这是中国青年报认为其“注定有名无实”的声音,基本涵盖了诸多质疑和反对者的观点。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算不算是一种制度创新,笔者说不清楚,但笔者至少知道“终身负责”并不算什么新名词,而且笔者还知道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是说过“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话的——“错判不仅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两院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针对“热点案件关注度高”建议建立“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张立勇透露,最快在本月底,河南省高级法院就将出台这一制度,今后,对于发现的可能构成错案的线索,即使被调查对象已经退休,仍要接受组织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2012年03月13日大河网)
由此来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算不得什么制度创新,其实际效果也未必就会如赞成者那样所愿。一是既然“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仅是深圳一市行之而全国未行,那么“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的责任追究则必然会沦为一句空话而毫无实际意义。二是如果对公务行为的过错缺乏事前制约机制,即使是终身制的问责也未必就能杜绝共性般的事情继续发生。三是公务行为之错可以分为客观犯错与主管犯错,如果事隔多年再进行问责,则极有可能会导致另一种“错案”的发生。四是按照“做事者才会有错,不做事便不会出错”的逻辑推理,“责任追究终身制” 的重压之下究竟会导致多少公务不作为的现象发生,大抵也是个未知。五是在行政生态“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的大背景之下,事后的问责极有可能会造成受命顶包的另一番景象。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谚,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所以,规范权力的行使,就是要使权力立即负责、当下负责,谁不负责谁丢饭碗,而不是“秋后算账”,更不是所谓的“终身负责”。
事前的约束遏制与事后的亡羊补牢相比,前者是科学主义的制度性设计,更是人民群众的真正渴望与祈盼;后者是消极主义的防范性措施,具有不确定的风险也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因而,热衷于“终身负责”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它极有可能会麻痹我们规范权力的决心,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更多消极惰怠思想的产生!
(李吉明2012年3月20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