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通过的《土地承包法》提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承包地是否属于农民的财产,并没有明确。
法律上明确提出承包地是农民财产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根据我国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他曾两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授课)的解释:《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
《物权法》的第2条明确地说:“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什么是“用益物权”呢?
在《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中谈到四种用益物权,即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
按《物权法》的规定(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不只是使用权,并且有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