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与重庆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体系建设


重庆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体系建设思路

文/彭小兵(重庆大学教授)

 

《中国科技成果》2011年第21期

 

 

核心提示: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体系建设思路,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层次、发展障碍,内陆开放高地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与运行模式。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不单要引进区域外的金融机构和资本,重点还要推动本地金融机构向外辐射。

关键词:内陆开放高地;金融;金融战略

 

政治战略家们以其前瞻性的敏锐眼光,重新审视重庆经济、重庆的综合竞争力和重庆软实力,在估计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和对照导航定向的“314”战略部署基础上,审时度势,提出了内陆开放高地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思路。其意义是:一方面,重庆发展必须融入到全国经济架构中去并顺应全球化趋势;另一方面,重庆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我国及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在市场导向下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的视野推进改革、以市场的目光促进发展,最终缩小三个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今天,包括金融在内,重庆各领域多样性内陆开放经济的实践日趋活跃,不仅要以市场换资金,还注重以市场换生存空间,并寻求若干年后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占鳌头地位。在“十二五”规划中,重庆市提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实现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目标。这种具有历史纵深感的变化,显现出内陆重庆金融的未来走向与脉络,即通过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建设,助推重庆实体产业融入到全国战略布局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去。

不过,资源、环境的限制和金融危机的教训,内陆与沿海的区位差异,以及中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难,重庆两翼区县企业贷款难等金融瓶颈问题,重庆市内陆开放高地的开放型金融发展需要思维创新,并在政策框架设计与战略模式选择的公共政策与决策上加以改进。

一、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层次

重庆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涵盖三个战略层次:

第一层次:能够依托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金融资源壮大本地企业,促进产业发展,助推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的建设;特别是需要能够吸引外部资金,激活、盘活国有的、民间的、国内外的金融资源,满足民营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二层次:推动长江上游地区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经济金融一体化,促进西部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加工、国际贸易等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经营活动的发展;

第三层次: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在全国的经济金融战略格局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成为类似于芝加哥金融中心或伦敦金融城一样的国际知名金融都市或金融区。

所有上述这些相关经济、金融活动,既具有次序性,又要包含同步性。

二、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障碍

(一)制度不规范

制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尚未成型。完备的制度是市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纵深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近年来重庆的金融系统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建立了一整套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但整体上还缺乏完备的金融制度体系和政策架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指引、规范和管理开放性金融活动的制度设计,需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与决策的整体性、协调性和有机性,但现有的金融制度架构其权威性、系统性、规范性、长期性、稳定性和透明度都比较差,制约了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

(二)地方政府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行政管理体制适应政府强化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但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依然根深蒂固,开放型金融发展中所必须配套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公共服务功能非常弱,完整的宏观调控与公共管理链条尚未形成。

其二,缺乏对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辅导、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能力。譬如,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市场导向、系统化的促进目标,其稳定性较差,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相关基础性信息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

其三,缺乏在市场原则下壮大和保护国内的、本土的金融或实体企业与产业的政策与制度措施。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只靠引进外来企业而本地各行各业没有壮大但却能获得长久不衰的可持续发展。

其四,政府金融监管措施与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战略的宏观导向存在脱节,如民间资本受到压抑,民间实业投融资渠道十分狭窄;此外,高利贷等违规金融和非法金融滋生,民间金融缺乏一整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的制度规范,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三)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国有金融资源过于集中在垄断性行业、房地产业和政府部门的关联企业,而大量中小型、微型企业、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符合内陆开放金融战略导向目标的金融组织行为还未系统地纳入到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中。此外,金融业务量主要集中在城市,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较少,导致金融业务分工上的城乡分割,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和市场活力,不利于调动营运资金融通的积极性。

三、完善内陆开放高地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与运行模式

  以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为契机,重庆应当从明确目标、放松具体的行政管制、强化金融支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完善政府的宏观金融管理和金融产业引导,为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体系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明确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战略目标

分层次确定具体金融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使战略的指导性更为清晰并具备可操作性。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不但要能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地方分支机构以及重庆市政府金融部门的政策设计具备准确的目标指向,而且要便于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金融企业在宏观政策和产业导向的指导下按正确方向实现目标,实现“获取资源、增加就业、扩大贸易、提高收入和缩小城乡金融差距”的发展任务。

其次,在中观层面上,推动金融企业和金融主管监管部门、金融业行业协会制定具体的金融业发展战略和市场战略,解决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选择问题,转变和提升金融产业结构。

再次,在微观层面上,金融政策设计,应促进开放方式的多元化,拓宽本土金融企业发展空间,解决资金和外汇使用渠道多元化、合理化问题。同时,促进本地金融企业对外部资源开发类项目的实施,有选择性的向内的产业转移、金融技术引进和向外的金融成套应用技术输出并重。此外,还要加强对高端金融人才的开发。

(二)强化金融改革开放的次序性和渐进性

金融深化程度是发展中国家市场化和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但金融深化进程不能超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演变的阶段,否则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

实际上,财政、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内金融自由化是金融开放取得成功的两个先决条件。金融开放要避免开放悲剧,促进经济增长,必须立足于国家以及重庆市的经济、金融基础,注重次序的选择和渐进性的安排(王欣欣,1996;陈志刚,2005)。基于此,一方面,在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推动金融市场本身的开放竞争,也即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国际化方向不应动摇,不能放缓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但另一方面,考虑到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和中国金融行业整体上的脆弱性,推动金融改革和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也应该适应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要求,谨慎地推动金融深化,形成了抵御国际金融风险传递的制度屏障。

(三)改善对本土金融企业的管制

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金融体系构建,要强化的是监管,而非管制;要改善的是管制,而非弱化监管。监管与管制的本质区别是:监管是为了让买卖与交易尽量做到公正、自愿,管制是不准交易或只允许少数人做少数特许买卖。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对明显滞后于内陆开放之金融发展战略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鼓励民间金融参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强化对中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

(四)改革金融资源分配体制,推进金融制度化建设

在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过程中,要堵塞使金融市场沦为少数垄断利益集团粗放地垄断经济增长成果、攫取社会财富、放肆地侵占中小企业和平民百姓的利益的便利通道,变革目前这种金融资源垄断性分配的政策导向,防止权力、资本和资源的垄断性结合。

同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好内生的制度,保障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解决重庆内陆开放型金融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法律保障与法治问题。

(五)增强本地金融机构的辐射力

内陆开放高地的金融发展,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向长江上游地区辐射是关键。包括:

其一,推动本地主要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资产运作效率,逐步满足异地设分支机构的服务条件;

其二,推动其他金融企业、投融资平台增资扩股和拓展空间布局;

其三,推动在渝非法人金融机构到长江上游其他区域设立服务网点;

其四,探索组建重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打造重庆金融产业区域交流合作平台,并以其作为平台公司,管理和运作地方国有金融资源,推动金融服务产业和项目对接。

 

参考文献:

[1]      王欣欣.经济改革与金融控制——读麦金农教授新著《经济自由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J].上海金融,1996,(12):40-41

[2]      陈志刚.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合理次序与渐进安排: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1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