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实务问题


    一、何谓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些商标所有人认为,通过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需耗费较长时间,由地方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四、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1、  被动认定原则: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而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才需要作出认定,此所谓被动认定;
    2、  个案认定原则:法院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采用“个案认定”原则,指法院一旦认定驰名商标,其仅及于该案,在其他案件中不适用而应重新予以认定。
    3、  具体案情需要原则:所谓案情需要是指《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