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四川卷入“放贷门”


中石化四川卷入“放贷门”

地产公司“一夜易主” 强烈质疑否认声明

□本报记者 胡珺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2月13日   第 03 版)
 

  据媒体报道,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报道还称,中石化向四川达州的房地产业注入了大量资金,月利息最高达到四分。

  其中,达州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数个全资子公司借了6000多万元,月息3分,换算成年利率为36%。不仅如此,这家公司的控制权也被中石化方面收走。

  中石化四川回应称“造谣”

  2月7日—9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通过媒体回应“放贷门”称,“那是个别人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歪曲事实,对该公司进行的造谣中伤,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

  据了解,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由民营企业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筹资组建,其中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335万元占股比60%,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出资1557万元占股比40%。

  根据投资双方协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只参与合资公司成品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他业务由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自主经营。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在达州地区经营相关业务。

  其与金鑫房产缘起“星胜花园危房改造”和“英凰广场”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金鑫公司系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一家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股东为刘明(法定代表人,持公司87.5%的股份)、王家云(持公司6.25%的股份)、夏德菊(刘明之妻,持公司6.25%的股份)。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称,2007年12月10日,达州市达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星胜花园危房改建的有关事宜,明确指出要加强与投资方的衔接,尽快签订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并于同年12月12日由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

  2008年7月28日,达县人民政府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英凰广场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项目投资协议》。

  2008年8月25日,经各方充分协商,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王家云、夏德菊两次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同日,达县人民政府、四川石化多元产业有限公司、金鑫公司三方议定了《项目投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这个黄波,即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 2008年8月28日,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变更确认。

  金鑫房产坚定“确有借贷”

  2月10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大股东刘明的委托律师蒲杰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强烈质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所称“2008年8月25日,三方议定了《项目投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我们的印象中,从来没签订过这份协议,请四川中石化拿出来看看?”

  刘明提供的账单显示,从2007年11月14日第一笔借款1800万元开始,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刘明借款本金是1.04867075亿元,利息5444.0981万元(含复息1363.8013万元)。这份账单显示,款项按月计息,最初本金月息为2分5,后多为3分,复息1分8。

  蒲杰指出,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是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为何要刘明一人背负债务?另外,如果四川石化清还债务,为何要把股权转移到黄波这样一个自然人头上?

  对于股东会议决议,刘明和蒲杰表示并不知道有关情况,刘明本人和其他两位股东也没有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达县工商局在调查过程中,曾让刘明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变更登记的所有材料进行过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了多达1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申请书、改型申请书等所有文件上的“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的签名,均非三人本人所写。

  “我们要求黄波提交原件对质,黄波始终提供不出来。”蒲杰说:“我去工商局查是否备案,工商局也没有。”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表示,根据我国《贷款通则》,企业间的拆借是不允许的,这是我国基本的金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刘明俊表示,若举报人认为确有借款行为发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针对记者有关为何不向法院直接起诉,蒲杰表示,达县工商局就是想让刘明通过法院起诉,所以才迟迟不予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起诉可能将无济于事。”

  刘明和蒲杰告诉记者,黄波在接受工商调查时曾这样说:“把股权变到我头上,是县里×书记让我做的。我还可以立即让省工商局×局长打电话下来跟你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