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30)——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30)——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交换原则;等量劳动交换;比较利益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交换关系的实质是劳动交换。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就常常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者解释为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甚至只是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这是因为自古典劳动价值论产生以来的商品价值论的实质就是耗费劳动价值论。但是,在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确的一面应该是有效劳动价值论。因此,马克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就不应是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话说”(8指出,马克思得出的终点形态的等量劳动(有效的社会劳动、抽象劳动)相交换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确定的!现今人们如果对这个“劳动”的认识还停留在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上,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有效劳动价值论的正确的一面。下面首先指出以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耗费为依据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的局限性。
经典劳动价值论关于交换是遵循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的这个认识其实是建立在严格的主,客观的前提条件下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客观的前提条件是指:自然等资源是足够丰富的且不存在私人占有,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无偿地自由地取用任何资源。斯密举了经典的鹿与海狸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例子。为什么鹿和海狸只能按照捕杀时所需的时间数量比例交换呢?后人斯威齐做了详尽证明。他说:“一个猎人花上自己的两个钟头时间,可以得到一头海狸或是二头鹿。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在市面上’,一头海狸换一头鹿。在这种情况下,谁去捕猎海狸,就是傻瓜。因为,在一个钟头内,可以猎取一头鹿,然后通过交换,就可以得到一头海狸;而直接搞一头海狸,却需要二个钟头。所以,这种局面是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鹿的供应会扩大,而海狸的供应则会缩减,直到除鹿以外没有别的东西上市,而且也找不到鹿的买主。照此推理,用排他法就可以证明,只有一个交换率,即一头海狸换二头鹿可以构成稳定的局面。当市场上保持着这个比率的时候,捕猎海狸的人既无意于改行捕鹿,而猎鹿的人也无意于改行捕捉海狸。所以,这是均衡的交换比率。”[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64]斯威齐还指出,要得到这个结果,必须有两个暗含的假定,这就是主观方面的前提条件:“猎人有随意由捕鹿转变为捕海狸的准备,只要这样做可以改善他自己的处境的话;同时,没有什么东西阻碍这种转变。换句话说,猎人们必须是既愿意又可能把他们的劳动从这一行转到那一行,借以自由地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同上,65]其实,上述暗含的假定本身,又潜藏着所有的劳动者之间的各种生产力都是无差别的假定,即“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12755]只有具备了上述前提条件,才能导出商品交换“只有一个交换率”——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结论,
上述对现实多种多样的劳动过程所做的抽象假定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初期的所有的劳动者都只是原生态的简单的体力型劳动者,且从事的只是简单劳动的情况。马克思完全继承并突出了这一前提——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但是按这样的抽象假定所进行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谁都不会“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而客观的事实却是在商品交换或所谓的劳动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都有可能获得好处——李嘉图所指出的比较利益。这是因为在文明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各个劳动者的各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即有差别的,在这种多样化的劳动条件下(这是更符合现实的劳动状况)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就都有可能“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
斯密在经济理论中首先揭示和论证了分工能最大提高劳动生产力的观点。但他并没有着重揭示出分工与交换产生的深层次条件是在于人类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人类的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能力的差别都在不断地发展。这种差别一直延续至今不仅没有消失,而是不断有所扩大。人们之间的劳动能力的差别的存在,促进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出于对劳动效益的追求与思考,逐步悟出劳动分工与交换的优越性。最早的分工是自然分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和劳动资料的进一步发展,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必然形成劳动生产力的差别(包括自然资源等等在内的差别)。这种差别促使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产生。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产生的深层动力是源于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而比较利益的产生又是基于人们的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
现假定有甲、乙二个劳动生产力不等的狩猎者,同样花上二个钟头时间,甲可得到一头海狸或是二头鹿;而乙可得到一头海狸或三头鹿(假定乙对鹿的出没等生活习性以及狩猎技术装备等方面掌握得比甲好)。相对说来甲的优势在于捕杀海狸,劣势在于捕杀鹿;乙的优势在于捕杀鹿,劣势在于捕杀海狸。那么,甲,乙之间的物品交换可作如下5种情况讨论:
1、甲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乙的三头鹿。甲由此交换可多得一头鹿(此即比较利益),独享了交换所带来的好处。乙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海狸即可,不会同意这种交换,他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2、甲用一头海狸只换乙的二头鹿,则乙会乐于进行这样的交换。因为乙只要花费4/3个钟头就能捕杀二头鹿,可节省2/3个钟头(此即比较利益)。但这种交换已不是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且只有乙独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甲也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鹿即可或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3、甲用二头鹿要求换乙的一头海狸,乙肯定不会答应。因为乙用猎杀一头海狸的时间完全可以独自猎获三头鹿,他没有必要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鹿。
4、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甲的三头鹿,甲也是不会答应的。因为甲用猎获三头鹿的时间就能亲自捕杀一头半的海狸,同样不必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海狸。
从上面分析的4种状况可以看出,甲乙只有从事自己的优势项目,他们之间的物品才有交换的可能性并有比较利益产生(即1及2所分析的情况)。若反之,甲,乙都从事自己的劣势项目,则他们之间的物品就没有任何交换的可能性(即3及4所分析的情况)。在1及2的情况中,乙或甲都有要求共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都要求调整甲的海狸与乙的鹿之间的交换比例,这就出现下述第5种双方互利的交换情况:
5、甲的海狸和乙的鹿的交换比例即海狸∶鹿在1∶2——1∶3的区间内变动,则交换双方均可获益,只是获益的程度此长彼消罢了。例如甲的一头海狸换乙的二头半鹿,则甲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海狸来交换乙的鹿,可多得半头鹿;乙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鹿来交换甲的海狸,可获得一头海狸并另余下半头鹿,结果是皆大欢喜。不过,此时的交换已不是所谓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了,也不是只能有一个比率。实际的交换比例落在区间内的哪一点,受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的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等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可以在区间内变动。下面以最简单的模型更一般地说明劳动生产力有差别的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至于多种产品多个生产者的复杂的一般性模型是另文拓展的任务。
设有劳动生产力(综合以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量表示)不等的生产者1及2(可以指个人如猎人甲和乙或指经济单位)。他们生产单位产品A及B(例如猎杀海狸和鹿)所费的劳动量分别为L1A、L1B及L2A、L2B。同时假定他们的劳动生产力的差别表现为(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现导入一些基本概念:
机会成本:当把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用于或增加某种特定用途时,它便放弃或减少了用于其他用途可能获得的收益。这种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是某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它可以用产品的数量或货币的收益等表示。就上述模型来说,生产者1生产单位产品A需耗费劳动量为L1A。该劳动量若用于生产产品B可得到产品的数量为L1A/L1B。当生产者1用L1A劳动量生产单位产品A时,就是放弃了L1A/L1B个产品B的生产。所以,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1A/L1B。同理,其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1B/L1A;对生产者2来说,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2A/L2B,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2B/L2A。前面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这就是假定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
在人类日常需要的物品中,就人类的劳动能力来说,完全可以由自己生产来满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什么后来要通过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来获得对某些物品的满足?如果商品交换的原则仅仅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并没有得到什么额外的好处,何必多此一举?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该物品?交换是否会给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实际上,在初期物物交换的时代,人们并没有等价交换的概念。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来满足更为有利,就要进行比较选择。人们的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的“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在上述模型中,生产者1应选择生产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A来满足自身对产品的需求,并通过产品A与生产者2的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B的交换来满足对产品B的需求;同理,生产者2的选择正相反。在这样的分工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产品的收益,都有可能超过该生产者所让渡出去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其间超过的差额特称为是该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以C表示之(C>0)。在上述模型中,设生产者1的产品A与生产者2的产品B按比例为XA∶XB进行交换时,交换的双方都有比较利益可得(C>0),即生产者1所让渡的XA份产品的机会成本为XA·(L1A/L1B),它与所换到的XB份产品之间的差额为C1=XB-XA·(L1A/L1B)>0,这就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这里是以产品B的数量表示比较利益)。若将此比较利益换算为生产者1生产该数量产品所能节省的劳动量来表示,记为C1AB,则
C1AB=C1·L1B={XB-XA·(L1A/L1B)}L1B=XB·L1B-XA·L1A>0                       (1)
同理,生产者2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为
C2AB=XA·L2A-XB·L2B>0                                                     (2)
现在探讨交换比率XA和XB的取值区间为何时,式(1)与式(2)才能成立。为方便讨论可设XA=1,由式(1)及式(2)可知:(L1A/L1B)<XB<(L2A/L2B                         (3)
或设XB=1,就有:(L1B/L1A)>XA>(L2B/L2A                                                        (4)
先前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所以式(3)和式(4)可以成立,因此XA和XB都有一系列解,即XA与XB的取值只要在式(3)或式(4)限定的区间内,交换的双方就都能获益,交换得以进行。所以商品交换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区间,并非只唯一的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
由XA=1所得的式(3)意味着: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相交换的生产者2的产品B的数量XB,应当大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即生产者1亲自用L1A劳动量生产产品时将会获得的数量),但XB却要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因为只有这样,生产者1和2才同时都有比较利益可得。若XB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那么生产者1还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B更为有利;若XB大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的机会成本L2A/L2B,那么生产者2也是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A更为有利。由XB=1所得的式(4)可作同样的分析。至于实际交换比率的确定,还受商品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上面的分析表明人们进行劳动比较与交换显然有多种思路。现实劳动的质是很不相同的,是交换双方进行统一计量后进行绝对比较呢?抑或是各方自身进行劳动比较就可以了!由于形而上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人们总是把“关系”和“实体”纠缠在一起。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固执地以静止的先验的统一比较的观点认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一定预先存在着一个为一切商品所共有的某种等质的东西。马克思认为它的实体只能是商品中包含的抽象人类劳动,但是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又不是现成的出发点。为克服理论分析中定量转化的困难,马克思想把在交换领域中的转化问题变为在生产领域中的求平均值的问题,因此在理论分析中就设置了两个特殊前提:一是他只研究供求平衡状态下的商品交换,即已经实现了交换的劳动产品。这样,生产劳动产品(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正好满足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需的劳动,因此实际耗费的劳动就都是有用劳动(没有闲置无用劳动),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转化为抽象劳动);二是基于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是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思想,马克思预先假定各种劳动力都只是简单劳动力且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都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马克思的思路是把所有的现实劳动都预先“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然后按等量的同质劳动相交换原则进行交换。不过现实中各种各样不同质的劳动,特别是重复性的以简单体力耗费为主的劳动和创造性的以复杂智力输出为主的劳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如何“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及其追随者既说不清,也无法操作,只能笼统地说是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即市场交换过程)决定的。马克思所做的“简单”化处理的确方便了其理论的分析,回避了理论中的“转化”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如何“转化”是回避不了的,因而其理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实际上一个具体的商品交换者可以丝毫不关心别人的商品包含了多少劳动,而且他根本不可能知道别人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因为商品生产都是私人活动,往往还要进行商业保密。购买者关心的只是要估计出若亲自生产对方这样质量、性能的产品自己需要耗费多少的劳动量(甚至自己根本无法生产,相当于耗费极大的劳动量),而通过交换可以节约自己多少劳动量。这就是下面另一种思路:
另一种思路是承认不同质劳动的客观存在,不刻意追求各种各样不同质劳动的统一计量与比较,而是着眼于自身的劳动比较,追求比较利益。在上述模型中,式(1)表明了生产者1只要用自己较小的XA·L1A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A份产品A,就能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自己要用较大的XB·L1B的劳动耗费才能得到的XB份产品B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从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花费,获得了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根据“话说”(5)中分析的恩格斯关于效用的概念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示的思想,特将XB·L1B定义为XA份产品A的效用(这是效用的全新定义);对式(2)可作同样的分析,并定义XA·L2A为XB份产品B的效用。这样,对于一个人或经济单位来说,不同的物品尽管有不同的具体有用性,但也存在着同质的东西——都能为一个人或经济单位带来需要的满足,这就是物品的效用。而且物品的效用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被按照某种客观的尺度——劳动花费加以衡量的,即XA份产品A的效用表现在(等效于)若生产者I亲自生产它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必须的XB·L1B劳动花费上。它并不像流行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但上述定义的效用和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以及效用价值论的效用概念又不完全相同,它却具有“话说”(5)中分析的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并有现实生产力基础。
从式(1)以及式(2)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实际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劳动花费),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而完全不必顾及对方所提供的商品的实际劳动花费有多大——而这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法精确知道的。在股票、期货、期权等等的过去时态的劳动与将来时态劳动的交易中,人们应用的就是比较利益原则——商品交换的比较是发生在同一个人的所得和所失之间。因此,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传统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是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的特例。
所谓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在上述模型中就是要求:
XA·L1A=XB·L2B                                                       (5)
则有XA=XB·L2B/L1A或XB=XA·L1A/L2B。若设XA=1,则XB=L1A/L2B                       (6)
或设XB=1,则XA=L2B/L1A                                                    (7)
由于商品交换双方必须都要能获得一定利益,交换才有意义并得以进行,所以上述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还必须同时满足式(3)或式(4)的要求。现将式(6)及式(7)分别代入式(3)及式(4)就有:L1A/L1B<L1A/L2B<L2A/L2B                                                  (8)及L1B/L1A>L2B/L1A>L2B/L2A                                                                               (9)
但是在现实商品生产中并不是普遍能满足式(8)或式(9)要求的,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是特例。若不能满足式(8)或式(9)要求时,例如L1A/L1B≮L1A/L2B,而是L1A/L1B>L1A/L2B,则有L1B<L2B。不等式两边都乘以XB就有:XB·L1B<XB·L2B                                     (10)
若用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式(5)代入式(10)就有:XB·L1B<XA·L1A或XB·L1B-XA·L1A<0,即生产者1的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也就是在这样的等量耗费相交换中,生产者1不但没有获益相反的还有损益,因而这样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反而是不合理的,是不会进行的。等价交换反映的是交换双方的平等利益关系——劳动收益率相等的关系而不是其它关系。
因此,以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能力不存在差别(均以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为前提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有极大的局限性,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而以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能力存在差别为前提的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其中包含了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这一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