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土地私有化是好事


柴福洪
 
中国大陆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反正是土地公有,私人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现在城市的商品房所占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私房使用权期限为70年。
 
对城市私房建在公有土地之上的所有权矛盾,本文不予考虑,这里讨论的是中国大陆的特殊土地。
 
所谓特殊土地,是指大片干旱地区的沙漠、荒漠,湿润地区的石漠、石灰岩区,以及人烟稀少的大山区、边远地区、早先耕种的土地被大片抛荒区,海上无人岛屿。
 
对上述这些特殊土地,为了在有限国土面积上居住更多人口,改善这些地区的自然环境,完全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允许私人购买,或以绿化、改造面积为标准,拥有该土地所有权。
 
如:沙漠地区,完全可以让城市富有人群去绿化,其绿化了的面积就是他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即谁绿化,谁拥有,而且不限制面积的大小,只要面积足够大,个人建私人飞机场、挖人工湖都可以。但私人土地所有权只指地面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地下矿产权仍然属于国家。
 
私人拥有的土地,只要对环境改善有利,其用途政府不予限制,从事种养业、旅游业都可以,可以称私人庄园,可以称私人领地,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如果个人能力不够,还可以让富裕人组织成财团,公司制开发或合伙制开发都应允许。
 
别以为中国只有无人居住的沙漠、荒漠和少有人居住石漠、岩漠地区有空闲的国土,近30多年来,在内陆省份的山区,人口迁出,荒芜人烟的抛荒土地到处都是,在农业没有现代化之前,对这些地区的土地,卖给私人,提高国土产出率,甚至政府支持富人到这些地区做“新型地主”,对扶贫工作都是有好处的,还可以带动当地农业现代化。
 
所以,我建议:中国大陆的特殊土地私有化。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