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金秋的降临,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委等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病保险”新政主要针对除了仍然享有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以外的,亦即常常被称为“体制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者,以及有些地方将这两项制度合并为一个制度后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根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出炉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提供的数据:2011年,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合称“基本医保”——的覆盖面已经了超过了10亿人。
在现代社会里,疾病在人类面临社会经济风险中始终是排在第一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医疗保险制度也是所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十一五”期间,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终于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壮举。国家财政在资金分担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2011年,国家财政向“体制外”的基本医保共投入2197亿元,占整个基金收入的82%,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949亿元和1248亿元,分别占43%和57%。
但是,即便如此,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52.28%,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9.20%,城乡居民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4.87%,这也就意味着,“体制外”的城乡居民在患病就诊时仍然要自己付出一半的医疗费用,“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于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这项制度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基本医保”已经有相当可观的资金累计结余的基础上的。据官方媒体介绍,截至2011年底,体制外的3项“基本医保”的基金累计结余1364亿元,其中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824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414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26亿元。
“大病保险”针对少部分罹患“大病”的人群,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之外,对个人负担的合乎规定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并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如此看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及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参合)者,在生大病时,其合乎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望在基本医疗报销一半,在大病保险报销另一半中的50%,大致能够达到75%左右。这对体制外的医保对象来说,绝对是一个特大的利好消息。
从国际经验看,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医疗问题是常见的做法。常说的“英国模式”的全民健康服务是政府运作的,但在此之外,还有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私营的医疗市场。“美国模式”主要是让企业给雇员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但在此之外,也有一个针对老人和穷人的医疗照顾制度。在中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直接引进市场机制,还是第一次。其效果与效率究竟如何?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然而,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这就是: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与“上帝”拥有的选择权呈正相关关系。现在官场流行“屁股指挥脑袋”,如果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屁股坐错了位子,不是坐在“上帝”这一方,而是与市场混为一体,那就会造成公众已经为之烦恼许久的“行政性垄断”。因此,除了《意见》中所说的“招投标”之外,是否还可以给参保者“用脚投票”的机会,给予个人对承办的保险公司具有选择权。也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市场”起来。
政府加市场的大病保险是一种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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