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表面上看好像不是一个问题,因为银监会已将村镇银行明确定位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从其所肩负的服务“三农”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看,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政策性银行应该发挥的作用,带有明显的政策目的。从本质上讲,村镇银行以股份制的形式从社会上募集资本,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与其他商业性银行机构没有任何区别,只是肩负了服务“三农”这一重要使命。扶农是目的,商业化运作是手段,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着明显冲突。既然是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就应该按商业逻辑行事,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一味要求其履行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将本应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的业务作为硬性规定强制其执行,也不会收到好的预期效果。甚至会“逼迫”村镇银行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如统计报表造假等)来应付监管。如有调查表明:“一些贷款在统计报表上虽然写的是种植业或者养殖业贷款,实际上却是企业使用的六个月以下的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在课题组的此次调研中,一位村镇银行行长就向我们表达了这种无奈,他说:“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不是政策银行,但不服务‘三农’银监局要找我麻烦,服务‘三农’股东要找我麻烦。”
另外,从世界范围看,只要是小农经济国家,都没有仅仅使用商业金融来为小农提供信用服务的成功先例(姚耀军,2005)。实践已表明,试图在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支持农户生产性、经营性资金投入之间建立通道基本上是徒劳无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