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诉方舟子诽谤案的法律看点


摘要:

  韩寒与方舟子的口水仗已经从博客吵到了法院,今天韩寒正式宣布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舟子的恶意诽谤行为,并索赔10万元。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做为法律从业人员,就现本案为读者分析一二。

 

关键词:

  韩寒 方舟子 代笔 诽谤

 

正文:

  事情起因于麦田在博客中对韩寒写作的质疑,在麦田道歉后,知名打假斗士方舟子加入了论战,从诸多方面来论证韩寒的多篇文章是他人代笔,代笔人包括韩寒的父亲和出版商路金波。韩寒不惜将十年前的手稿一并拿出以图能自证其清,但方舟子依然没有罢休,最终导致双方对薄公堂。

  在分析双方诉讼的攻防前,有必要了解一下言论自由和诽谤的界限,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批评和质疑的权利,同时在以前的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言论自由不代表百分之百的真实和准确,只要求其主体部分是有合理凭借依据即可。因为,如果要求发表的言论必须百分之百的准确,那么这种要求事实上剥夺了言论自由。

  诽谤则是以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为目的,通过捏造和虚构事实并大肆传播的方式,以实现降低他人声誉的目标。区分言论自由和诽谤的关键在于,发表者的言论是否具有合理的凭借,这里的凭借不是指街头巷议或者小道消息,而是真正具有依赖度的证据,如果存在这些可以合理凭借的证据,那么这种质疑可以被归结为言论自由,反之,则有可能是诽谤。

  明白了这些,再看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就一目了然了:

  韩寒做为原告而言,其实不用出示自己的手稿来自证其清,他只需要证明以下几点,就可让法庭认定方舟子存在诽谤行为:

  1、主观过错:韩寒要证明方舟子具有诽谤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故意并非要证明方舟子的脑袋里在想什么,而是从其客观行为中来推定其诽谤的故意,就而本案而言,如果方舟子无法拿出合理的证据来支持其推理,那么,这种无依据的推理显然具有诽谤的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即诽谤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3、损害后果:韩寒一方通过对方舟子微博和博客的证据保全,以此证明方舟子的言论传播范围之广,以及对韩寒本人造成的名誉损害。

  4、因果关系:方舟子的言论与韩寒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方舟子一方则会力图去证明这是种正当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包括去旁征博引一此说法的出处及其他第三方资料,但是如果方舟子一方只有网上的所谓第三方资料来做为自己发表观点的依据,显然是不够的,除非这些第三方资料够权威,而不仅仅是我同学说、我同事说,我隔壁卖葱的说。。。等等。

  当然,方舟子是聪明的,已经给自己留好了后路,在得知被起诉后,方说:“我相信如果是在一个公正的法庭,我是不会败诉的。但是诉讼是在上海,诉讼结果不好说。”

  这次的诉讼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通过韩寒和方舟子的诉讼让人们重新厘清言论自由和诽谤的边界,而不是仅凭大众的自然正义来判断是非曲直。

 

本文作者:周宾卿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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