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第六十三条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规定的本罪应予立案追诉的两种情形是并列、选择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有关规定,在具体计算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时,应按以下标准进行:百元版以每份100元计算,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计算,万元版每份l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原则上包括有权出售的单位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无权出售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体构罪中,这种犯罪主体未必在非法发售增值税发票活动中均成立本罪。因为在我国刑法规范的税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特别对税务机关人员另行设置了税收职务犯罪,即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这一规定属于税收职务犯罪的特别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条与405条竞合的情况下,必然优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悦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出售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