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一校两院”的三个《条例》


        周五的政治学习例会,校领导传达学习了省委和州委关于党外人士代表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刚要的文件精神,说明了我校即将加挂“社会主义学院”牌子,实行“一校两院”(党校、干部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办学体制和教学任务!现特转载人民网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是办好“一校两院”的指导性文件,还有两个“纲要”文件沿末找到。随后请教后在补上。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8号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

(2003年中央统战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需要的社会主义学院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和《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社会主义学院要努力办成培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以及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的基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的阵地。


    第四条社会主义学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的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


     第五条社会主义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教育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二)教育培训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 
     (三)教育培训统战工作干部; 
     (四)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 
    第六条社会主义学院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着重提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四方面素质:
    (一)具有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二)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责任意识;
    (三)具有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素质,了解和掌握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
    (四)具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能力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社会主义学院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着重提高统战工作干部三方面素质: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统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发扬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勤政廉政,公道正派,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八条社会主义学院的校风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二章     社会主义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九条经中央批准,在北京建立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别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统战工作任务较重,而且地方财力又具备条件的市(地、州、盟、区),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可建立社会主义学院。
 
    第十条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分别由同级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中央统战部对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的领导和对学院工作的指导主要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社会主义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三)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培训规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为社会主义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党委统战部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是:
   (一)检查了解社会主义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导学院加强自身建设。
   (二)制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及统战工作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政策、规划,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三)考察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或任免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社会主义学院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建立中共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
    (一)保证党的路线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建院办学方针,制定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按干部任免权限讨论和决定学院人事安排、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院长中应配备非中共领导干部。社会主义学院的非中共院长、副院长人选,应由党委统战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班子,由政治上坚定、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熟悉统战业务、懂得教育规律、具备一定管理经验的同志组成。

    第十四条社会主义学院可成立院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其成员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主义学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社会主义学院的办学规模及人员编制,由党委和政府根据培训任务的需要及正规化办学的要求确定。社会主义学院的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六条上级社会主义学院指导下级社会主义学院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研究班,并应纳入各级党委的干部培训规划。社会主义学院还可根据需要举办其他各类培训班次。

    第十八条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常委,全国工商联执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地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省级组织正副主委(会长);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局级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为半个月至1个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为2 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分别培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级组织的常委、委员(执委)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省级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代表、委员;市(地、州、盟、区)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市(地、州、盟、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的正副主委(会长),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干部,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学制1至2个月。

    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对象和进修班学制。

    第十九条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举办培训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班主要培训相当于地厅级的非中共中青年干部、准备进入地厅级以上领导班子的非中共后备干部和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省级组织处以上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为半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班主要培训相当于县处级非中共中青年干部和准备进入县处级领导班子的非中共后备干部。学制3 个月至半年。

    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对象和培训班学制。

    第二十条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统战工作需要举办研究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研究班,主要培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省(部)和地(厅)级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省级统战部的领导干部。学制一般为1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研究班主要培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地厅和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统战部的领导干部。学制一般为1 个月。

    第二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可根据培训规划举办读书班。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读书班,主要培训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省级以上宗教团体负责人;担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和省级工商联副秘书长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学制一般为1个月。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读书班相应的招生对象和学制。

    第二十二条参加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社会主义学院结业证书。学员在学院的学习经历,作为安排使用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非中共领导干部在被提升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一般应经相应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成立中华文化学院,与社会主义学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华文化学院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主要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推动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同时,充分利用学院的现有资源,面向社会培训人才。

 

第四章   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学是社会主义学院的中心任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项工作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以及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爱国统一战线相关的其他课程。课程设置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学制的长短,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以自学为主、阅读原著为主、注重研讨的教学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实际问题。要坚持统一战线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三自”、“三不”方针,即由学员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

    第二十八条社会主义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制订科学的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理论研究,加强学科建设,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远程教育,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科研是教学工作的基础。科研要与教学相结合。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的科研要同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学术联系与协作,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建立科研协作网络,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和应有的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三十四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并逐步办成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和情报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条社会主义学院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阵地。

 

第五章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类班次,分别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班委会,实施自我管理。民主党派主体班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主党派临时支部(小组),配合学院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类班次,设联络员和辅导员,协助班委会做好行政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学院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社会主义学院各级中共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学院按照中共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基层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社会主义学院要加强教学科研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管理队伍的建设。

    社会主义学院教职工要热爱社会主义学院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创造性地做好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四十条社会主义学院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实行专兼结合。社会主义学院要有一支与教学、科研任务相适应的、高水平的专职教师队伍。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根据需要聘请党政领导、民主党派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和掌握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

    (三)具有敬业精神,学风严谨,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应按人事隶属关系,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批准。

第四十四条社会主义学院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相应的工资制度。


第七章    后勤、经费和基本建设

 

    第四十五条后勤工作是教学与科研的保障。要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社会主义学院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学院培训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予以保障;社会主义学院基本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

    第四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后勤服务中心,创办院办企业,享受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优惠政策,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根据各地党委和党委统战部的干部培训规划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同在岗位时一样对待。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和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