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融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模式(2)


                                  集合信托融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模式

三、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和推广规范: 

    (一)严格筛选中小企业。

    发行信托产品前,对当地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筛选,选择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好、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且真正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作为对象,着重体现转型升级和帮扶解困政策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二)慎重选择发行机构。

    一方面,我省具备信托产品募集和发行经验的信托机构数量有限,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已成为众多担保机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的法律障碍。

    (三)合理选择资金来源。

    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被视为是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向企业输血的重要渠道,但财政资金能否购买理财产品在法律上尚存疑义,一般而言,将财政资金注入地方产业扶持引导基金后再购买是较为理想的方式。但从规范民间融资渠道而言,地方合作信用社、地方银行、担保公司、大型企业和风险意识较强的投资者更应成为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资金的主要购买者。

    (四)科学确定收利益分配。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在当前特定形式下发行,其本质是政府帮扶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和收益分配应体现出一定的政策性,可以考虑将社会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者,将合作信用社等机构投资者作为次级受益人者,而将政府作为略后受益者以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四, 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 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