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作品价值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市场,只有将静态的动漫作品变为动态的商业运作,它的价值和功效才能够体现出来,而这个实施必须要依赖于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最关心是交易价格,这个价格取决于什么?应该取决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评估。动漫版权评估通常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你在跟谁交易?——动漫版权交易主体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能力之外,在整个动漫作品版权交易活动中,我们审查的最主要的就是看交易人有没有权利。动漫版权交易主体范围在法律上非常广泛,除了我们本国人、外国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之外,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往往涉及到对交易行为的效率问题。因为主体不合格的话,或者是主体资格有缺陷的时候,直接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交易的行为可能会是无效。所以,在整个的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我们在任何情况下要评估某一个对象,必须首先寻找到真正的权利主体,主体找对了,可能对整个行为后续的效力有一个法律的保障。
比如在演绎作品版权人交易中的问题:演绎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作品,这种作品的版权人有权自行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作品,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因为这种经使用他人作品而来的“二次作品”,其版权受原始作品版权人的约束。
举个例子来说,某插画师把别人的小说改编成了一部漫画作品,插画师对这部改编后的漫画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但却无权利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该部漫画,只有在小说著作权人和插画师均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许可使用。
(三)交易内容的复杂性。这里的任何一个权利,不像其他法律制度里的某一个权利,它往往是一束权利。权利也同样是多种权利组合在一起的。所以这个在内容上,本身也具有多样性。
二、你要买什么?——动漫版权交易范围问题
这好像是个可笑的问题,但在版权交易领域这种怪事时常发生,因为版权所覆盖的权利内容比较广泛,很多时候没有必要获得供方版权的全部。
就动漫版权交易来说,在著作权法里面直接就规定了财产权有13种权利,也就是这13种权利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当然也涉及到每一种权利,在具体交易过程里面,权利和权利的不同,意味着不同评估的方式可能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并且著作权法明确的界定只能够是财产权进行交易,在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人身权是不能够交易的。
一个动漫公司购买某部漫画作品,可能并不想同时获得该部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等,也必能并不需要使用几十年,如果版权评估公司把整个作品的全部版权由使用人支付,显然既不必要,也不合理。
三、你要怎么买?——动漫版权交易合同问题
在动漫版权交易活动中,其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最主要的是三种方式,也就是三种合同。
(一)动漫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主要强调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且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具有特殊性。动漫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定为使用权,而不涉及所有权。在动漫版权交易中,把著作权授予给你了,但是我们评这个作品著作权的时候,可能有著作权,还可能有物的载体的所有权。
2、许可使用的内容具有特殊性。任何动漫版权的内容都是非常广泛的,在许可使用里就涉及到具体权利的种类、地域的范围以及使用的费用,其中重点涉及到的就是权利的种类。如果说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权利,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是保留在权利人的,而不是说受让人必然就获得了这个权利。因为在著作权法中,权利人没有许可使用给对方的,那么权利还意味着是权利人的,而不是被许可人的。所以在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里,权利的种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
3、形式具有特殊性。在许可使用合同里对著作权有明确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这是一个法定要件。
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根据许可使用的权利的对象不同,以及被许可人的能力不同,一般在法律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大类型:单向许可与整体许可、独占性的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
(二)动漫版权转让合同
动漫版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在转让合同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转让合同的备案与登记。著作权的转让也同样涉及到质押的备案和登记问题。备案和登记最主要的问题,是备案登记本身的效力和转让合同的效力,这两者在法律上效力发生不发生冲突?
(三)动漫版权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的方式来设定的。质押和上面两者有不同的特点:
1、质押标的具有特殊性。质押标的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的权利往往是无形,在客观上权利的使用也是不受影响的。
2、质押财产的价格必须按照现行立法规定进行评估。在质押合同里评估主要是为了它的安全性。因为知识产权的质押,在整个质押活动中,可能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它的价值有一个可变性。
动漫作品版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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