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1996年开始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节能模式,但EMC模式真正为大众了解,比较大规模扩张,还是近几年。因为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规模小,时间不长,业绩一般,没有很好的资信记录,银行能够直接给EMC提供贷款的可能性不大。那么,节能服务公司何以说服节能单位,表明其有实力达到预期的节能目标呢?至少开始时,其信誉应来源于强大的背景支持(如政府的支持、大公司的实力支撑等),即使节能服务没有完成,也有人能出来为后果负责,不会半途而废。
目前,节能服务的业务性质特点是节能项目小,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单位都比较小,决定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一般,无论是EMC公司还是节能单位,常常互相不信任。节能单位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困难等压力,也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不幸的是,这些问题也常常是融资机构(银行)所担心的问题。
这就是目前的现状。我们都懂的大道理是:中国节能减排任重道远,在能源市场发展空间良好的前提下,任何服务于节能的项目都是前景光明的。尽管对于EMC节能模式和节能服务公司都感觉前景很好,相信一定会发展为新兴的节能产业,但是,真正的节能服务公司却普遍感到做起来很辛苦。倒是一些节能设备公司走在了前面,从更换适用节能设备入手,积极与企业接洽,既卖设备,同时充当节能服务公司的角色,它们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和一般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只是它们还卖设备,动力更大一些。
合同能源管理的动力是双赢(多赢)与节能,合作形式可以多样,主要问题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信誉和融资问题,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力和节能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那么,解决问题就可以从这里着手。在EMC还未发展为产业时,关注点不应在于它以什么形式出现,而在于其是否可以取得节能的实质效果。
国际经验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但是,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和扶持。比如说,节能作为政策支持的产业,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纳税负担比较重,没有得到区别对待。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承担了风险,如果它们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风险更大。
虽然政府在节能方面提供了不少政策和技术支持,《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也为在中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一些经验,但是,中国节能服务公司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还没有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这样可以避免目前比较混乱的状态,也是对EMC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持。
大型国有企业可以率先考虑建立起自己的、(至少)是服务于本集团的EMC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优势在于整体实力强,融资比较容易,可以解决信誉和融资问题。这些企业可以将比较繁琐的节能工作交给EMC公司,EMC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担企业外的节能项目,既培养了队伍、锻炼了人才,也能在项目中总结出优良的管理经验。没有信誉和融资之忧的EMC公司,以节能项目为导向,节能效果会很好,同时,可以为社会作出节能榜样,这也是国企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须解决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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