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的运用


 

作为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全面覆盖,应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原则和方法,法院在办理类似案件进行侵权比对时,首先使用的都是“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某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指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构成专利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的案件没有涉及,但“全面覆盖原则”还包括一种特殊情形,即,被控侵权产品在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同样也应当认定侵权成立。这是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该权利保护范围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因此即便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更先进,也不能改变其已侵犯合法权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