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催款讨债律师刘挽澜15902150960谈债务人消极应诉的
问题
下案中,由于当事人的消极应诉,导致法院判决其承担多方不利后果。
1.由于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之认定为无视法律的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
2.由于本案买卖之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被告王b1个人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未作过特别约定,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黄b2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见,被告要谨慎面对利用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法转移财产从而逃债这一做法;
3.因为拒收法院传票,法院推定被告下落不明,结果本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不能享受法院的半折优惠,为此,被告要比原来多承担二三千元的诉讼费。
附一审法院相关文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原告,带b为被告
上述事实,有结账单、夫妻关系信息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被告王b1、黄b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多彩公司a货款人民币213,815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二审判决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再审申请人,带B为再审被申请人,带a为原审原告,带b为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系争货款非王Ab1个人债务,其仅为打工者。这此地砖、墙砖、卫生洁具等均用于天林广场的工程上,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为证。 原审审理期间王Ab1正在外地找工程承包人陈某甲催讨系争款项,本市嘉定区福海路某某弄某号602室房屋虽为王Ab1产权房,但当时其已不在此处居住。王 Ab1、黄Ab2于2008年12月5日离婚,故本案与黄Ab2无关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称,系争款项的结帐单是王Ab1所签,故向其提出主张,与其他人无涉。原审中王Ab1的其它住址被申请人不详,故无法送达。王Ab1与被申请人结帐时,王Ab1与黄Ab2系夫妻并未离婚等,不同意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之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王Ab1于2007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系争款项的结帐单一份,但王Ab1并未给付相应货款,为此被申请人诉至原审 法院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申请再审人的房产信息资料,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未果,其经常居住地地址也不详,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公告送达后,申请再审人逾期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因黄Ab2此时与王Ab1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决王Ab1与黄Ab2共 同承担系争款项的给付义务亦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述再审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Ab1、黄Ab2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