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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催款讨债律师刘挽澜15902150960谈债务人消极应诉的

问题



下案中,由于当事人的消极应诉,导致法院判决其承担多方不利后果。

1.由于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之认定为无视法律的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

2.由于本案买卖之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被告王b1个人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未作过特别约定,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黄b2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见,被告要谨慎面对利用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法转移财产从而逃债这一做法;

3.因为拒收法院传票,法院推定被告下落不明,结果本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不能享受法院的半折优惠,为此,被告要比原来多承担二三千元的诉讼费。


附一审法院相关文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原告,带b为被告

 
 
    原告上海多彩公司a与被告王b1、黄b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因两被告下落不明,2009年1月19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上海多彩公司a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b1、黄b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多彩公司a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3,815元。
    被告王b1未进行答辩。
    被告黄b2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b1、黄b2系夫妻。原告与被告王b1于2007年6月起建立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各类装饰材料,截至2007年11月,原告提供了 213,815元的装饰材料。2007年11月28日,被告王b1出具结账单1份,确认上述货款。因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结账单、夫妻关系信息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b1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王b1购买原告货物后,理应依约付清相应货款,现被告王b1对货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本 案买卖之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被告王b1个人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未作过特别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 告黄b2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 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b1、黄b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多彩公司a货款人民币213,815元。
    本案受理费4,507.23元,保全费1,589.0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096.31元,由被告王b1、黄b2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二审判决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再审申请人,带B为再审被申请人,带a为原审原告,带b为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王Ab1、黄Ab2与被申请人上海多彩公司B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嘉民一(民) 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9日,王Ab1、黄Ab2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系争货款非王Ab1个人债务,其仅为打工者。这此地砖、墙砖、卫生洁具等均用于天林广场的工程上,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为证。 原审审理期间王Ab1正在外地找工程承包人陈某甲催讨系争款项,本市嘉定区福海路某某弄某号602室房屋虽为王Ab1产权房,但当时其已不在此处居住。王 Ab1、黄Ab2于2008年12月5日离婚,故本案与黄Ab2无关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称,系争款项的结帐单是王Ab1所签,故向其提出主张,与其他人无涉。原审中王Ab1的其它住址被申请人不详,故无法送达。王Ab1与被申请人结帐时,王Ab1与黄Ab2系夫妻并未离婚等,不同意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之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王Ab1于2007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系争款项的结帐单一份,但王Ab1并未给付相应货款,为此被申请人诉至原审 法院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申请再审人的房产信息资料,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未果,其经常居住地地址也不详,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公告送达后,申请再审人逾期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因黄Ab2此时与王Ab1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决王Ab1与黄Ab2共 同承担系争款项的给付义务亦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述再审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Ab1、黄Ab2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