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成免死牌 还有多少轻判理由可以发明?


自首成免死牌 还有多少轻判理由可以发明?

                          文陶凯龙

据《中国网》《中国企业新闻网》报道:云南省昭通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昭通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两份判决,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激烈地探讨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舆论参与对审判的影响,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废、司法公信、司法腐败的层面上。

判决一出,全国哗然。

这很容易联想起药家鑫案件,同样的故意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结果却大不相同。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

从法律角度讲,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28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甚至有新闻评论惊呼:没有舆论监督的压力,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公正。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哀,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强制手段,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那么,既然如此,执法者就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案件。要知道,适用任何法律的偏差都会影响最终判决的公平性。

在这里不是非得要致人死地,而是在法律的允许下,根据犯罪情节给予合理的裁决,告慰逝者给予后人警醒是目的。在目前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李昌奎死刑一点不足为过,不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这一点从报道中红手印以及网络新闻刊发以后引起的轰动性就可见一斑。

判处李昌奎死刑不应该以自首为免死牌,而且这张免死牌不是由几个人组成的法院说了算,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公众的感受,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论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的意外或者理由,都不能逃避的是情理和法理。

好在云南省高院马上重新重视李昌奎案件,相信不久就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但是带给人的深思和忧虑远远没有结束,越来越多的司法腐败透露给公众的有临时性强奸和监狱各种离奇死法不免怀疑死法的公正性。这说明中国人传承了古人的聪明,发明出越来越多的说辞和离奇的想法,是否会成为国人第五大发明?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如果群众的眼睛充满泪水,还会是雪亮的么?

或许,记者杞人忧天。但是,公众在拭目,不在在以后或者不远的将来会不会发生更多的令人不解的离奇,那只是希望,否则那将是对公平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