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获得涅槃重生的必然过程,同时也是市场经济通过优胜劣汰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式。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要面对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研究,也是研究酝酿中相关司法解释的必然准备,作者意欲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谈论。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需要面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纠葛。

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是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程度,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过程中,为避免上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而进行重整,意图使上市公司进行获得重生,在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面对以下各方利益矛盾。

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以下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债务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即社会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员工、欲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借壳上市”的资产重组方、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需求的核心是尽最大可能提高资产偿债率,以最大收回债权;上市公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保持借贷关系,尽量不会提前进行债务清偿;上市公司作为法人其最大利益需求是保持经营连续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小投资者(即流通股股东)最大利益需求是在破产重整在资产重组中尽量减少股份被稀释,以图在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组使得上市公司进行发展后获得最大化的投资者收益;资产重组方的最大利益需求是通过注入财产获得股份最大化来获得最大化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员工是尽量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使得劳动关系解除;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税收等收益并避免承担社会就业等负担。

根据以上分析,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面对利益相关方矛盾中集中表现为两点:1、上市公司资产偿债率;2、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注入资产的股价;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适用法律为《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证券法》与《公司法》及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在主管机关中涉及到法院与证券监管机关的管辖权限协调问题;

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需要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1、破产申请与确定破产偿债比率问题;2、破产重整中引进新投资者进行资产与股权置换问题;3、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流通问题;

在以上三个问题中,其中第一个问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予以解决;第二个问题,特别是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资产与股权置换需要得到证监部门批准,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类IPO运作与审批;第三个问题,上市公司上市流通问题,包含破产重整公告前20日均价确定是否正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是否存在等证券监管。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处理以上矛盾的建议。

1、正确运用《破产法》规定程序,参照首次发行股票发行程序,合理确定进行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破产偿债比率及债转股比率,最终通过协商参照现有资产偿债比率确定执行破产偿债比率,使得上市公司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

2、按照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引进重组投资者资产的评估价格与股权比值,按照IPO方法合理确定定向增发价格,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引进投资者围绕此价格的矛盾,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网络投票等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发展秩序;

3、在证券监管中,重点放在围绕上市公司破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上,对于此阶段容易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赔偿的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