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周时间的筹划准备,在昨晚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的课堂上,八位同学分作正反双方,以“应不应该实行网络实名制”为辩题,真刀真枪地进行了一场辩论赛。这八位同学,选择用他们在辩论实战中的表现,作为一次作业的成绩。
其实这些同学本来就是各个学院辩论队的选手,相当纯熟、投入和兴奋。而一个以辩论活动作为分析对象的课堂,如果不真的组织一场辩论赛,也实在会让这些同学心里痒痒的。
我作为场上唯一的“评委”,与其他同学坐在台下,心里也十分兴奋。因为激烈的精彩的辩论赛虽然看过很多,但坐在自己的教室里,看着自己日常熟悉的学生的辩论,自然感到特别亲切。实际上,也只是在激烈的辩论中,我才真正看到一些同学的雄辩神采,而这是在规规矩矩地回答老师的提问时所表现不出来的。
其实同学此前对我提出这个辨题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内心隐隐有些担心:这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担心同学们兴奋不起来,投入不足。但是,昨晚我感受到,辩论双方对于这个辩题的空间,都有新的开掘,尤其是基于技术层面(如IP追踪技术的发展)上的开掘,并且在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引喻设譬,互为攻防,拓展新的战场。比如,正方提出了“后台实名,前台匿名”以及“网络特区”等调整了的、自认为更为现实、更容易为人们接受的立场和观念。而这却被反方指为“双重标准”。正方四辩选手林翼同学这样解释“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就像一个人已经有了身份证,这样,如果还要求他前台实名,就比如一个人有了身份证,你还要求他身上挂一个写着姓名的大牌子”
身份证这个概念,在正方用得较多。它不是用来比喻,而是用来类比。即,它的意图在于,把人们在现实公共生活中已经接受的事物、制度和原则,适用到互联网上。
此外另一个被当作比喻的类比,是摄像头——正方也是借它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的事实来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
正方四辩的陈词中的一个发挥:就是鉴于反方在“政府与人民言论自由”一对矛盾关系中的议论,而提出和“不是政府监管网络,而是法律监管网络,是一种公共管理”的观念。由此引起了旁听同学梁圣艳在同学提问环节中的追问:到台的实名信息,到底由谁,哪一个层级的机构来掌握才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而反方则紧紧抓住“(过高的)成本与(不明显的)效果”之间的矛盾,予以反击,效果不错。他们引入的“公安跨省网帖主人”案例,较好地支持了自己反对网络实名的立场。
课后,反方一位同学在给我的邮件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我择其一二勉力回答:
问题一:在辩论技巧上(之后梁胜艳同学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就是一些看起来很有道理的点,我们在辩论赛中无法将其完整的表述。我也作出的回答,表示这是由于时间限制和双方默契所共同决定的。但是这也一直是我困惑的问题,在进行论证时,我们在选择论点时究竟该如何排序?
我的回答:关于梁胜艳提出的问题,我开始确实觉得是一个双方忽略的辩论空间。但听了你们双方的解释后,我觉得你们的解释是有效的。除了时间因此之外,林翼的回答更有道理一些:有一些问题不是观点和论证问题,因此不是辩论赛可以涵盖的问题。但是,如果一方掌握相关材料,可以利用这个问题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它就有理由成为辩论的问题。
问题二:关于“摄像头”的比喻,如果是我方进行比喻(这个问题在我们的资料中也有准备),那么我们会说:网络实名制就好比一个摄像头,我们总习惯于一个人洗澡,在您洗澡的时候拍着您,即便他们说没关系,您洗你的,您不出问题我们不会打扰您,您洗得下去吗?但是对方就把这个“摄像头”的比喻放在了公共场合中,我认为这个比喻是不大合适的。因为网络并非一个完全公开的场合,而实名制的要求是不管在什么网络环境中,都必须实名登录,在受到监管的条件下上网。“摄像头”应不应该有,需要分清场合。——但是这个点由于最后一点时间限制没打出来,很遗憾。不知道您对这个“比喻”如何理解呢?
我的回答:正方“摄像头”的比喻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着摄像头,并且已为人们所接受。当然,对于安装摄像头,也有抵制和禁区,主要以个人隐私为理由。因此,“摄像头”作为比喻,适用于网络,那就要看网络是否等同或类似于社会生活中“摄像头”合法存在的公共空间。在这里,你谈到的“一个人洗澡”的情境就是过于特殊的。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表达、交往或交易行为,有多少可以类比于“一个人洗澡”呢?所以,这个反驳肯定失败。
问题三: 我还有比较困惑的一点是,对方提出了一点:网络实名制既达到了“威慑”网民的作用,又保障了网民的权益。我比较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威慑”了还能保护网民利益呢?本来怀有恶意诽谤的人就不多,为了威慑这一部分人就把所有的网民都监管起来,如何说是保护权利呢?况且,正如王钟的师兄提出的,在每一起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在其相对应的领域,大多有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为什么还要用“实名制”这一种监管全体的方式来进行呢?
我的回答:我觉得,你们从成本、(网络犯罪与正常表达)人数的多寡来质疑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这个路径是成立的。但是,“为了威慑这一部分人就把所有的网民都监管起来”这个推理仍然面临反驳,即你单方认为网络实名制是一种“监管”,对方不会接受,因为,社会生活中交往、交易的“实名”,其实是生活常态,谁也不会认为是一种监管,就像我们不会把身份证看作是一种“监管”一样。而网络的“匿名”,其实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
问题四:关于“五道杠”,我觉得所谓集体谩骂不是非网络实名制带来的,而是来自于社会上积压已久的一种情绪的集体爆发。并非仅仅是网民发表言论,包括专业的媒体也从一些批判性的角度报道了这件事情。并且,在“谩骂”高潮过后,网民也开始了一轮集体反思,也就是所谓的“网络自净效应”,对于言论的理性思考在非实名制的条件下能够实现,为什么却还要推行实名制呢?
我的回答:关于“五道杠”的论据,我觉得,双方都有理可辩。这涉及到的是民事权利问题,即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评判的标准,就要参照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如果社会生活中,它是禁止的,实名受约束的,那么,它在网络上不这样实行的理由就没有多少道理。
我感到,这位参辩同学在课后提出这些问题,反映出她不是把辩论赛仅仅当作一种可以任意选择观点和论证观点的游戏,而是当作一个真实的问题来思考。而我自己的回答中,也不免有自己的倾向。
辩论赛后的讲台前,正方选手吴俊东问我对于网络实名制的态度。我坦陈:我是倾向于网络实名制的,这不是因为“实名”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而是因为,实名,正是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正常状态。目前的网络匿名之所以看起来有必要,主要在于社会生活本身有问题,特别是人的表达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社会、国家和法制本身的问题,不能寄望于网络。如果国家和法律不能保护我们,网络也没有逃身之处。
当然,我和辩论赛的评委一样,不会把自己的观点倾向作为给同学打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