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利润该“上缴”吗


  就国企尤其是央企的巨额利润如何上缴(2010年所有央企利润总额为11315亿元,而央企当年只上缴了数百亿元国有资本收益),某国资委负责人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说,虽然2010年央企利润总额过万亿,但若想分配却有四个不能缺少、比例大致相同的部分:25%的所得税;25%的归属少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润;25%的企业法定留存;最后剩下的25%才是可以支配的利润。

  诚然按照利润分配的法律程序这难以挑剔。然而,倘照此过程谈“上缴”,显然不是企业和股东之间协商分红的正常叙述。而那种担心国企利润不“上缴”,会被利益集团内部人乱花了(天价酒之类的腐败问题),虽不是杞人忧天,但那是经营管理和监督的问题,和正当分配的程序是两个角度。

  要言之,把“国企利润如何分配”简单地看成多上缴利润,既是对国企分配问题的无视,也是某种短视,更是对企业利润分配“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学常识的漠视。

  历史上计划经济时代,国企利润分配是以“上缴”为格局的。1993年前国企都向国家“上缴”利润。后来在“费改税”和“利改税”的国家财政收支制度变迁中,国企利润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来上缴国家的部分利润变成了税。这本来是进步,是要从制度上确定市场经济“谁投资谁受益”,和其对应的“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也只有在这种原则下,企业能合法自主经营;行政不能干预而只能监督;企业在税收平等的基础上纳完税后,能在股东和经营层之间协商分红。

  直到2007年颁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两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资源类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为10%,军工科研类为5%。但这个比例显然不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协商分红结果,这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相比甚至有不小的退步,那时对企业进行“利改税”的改造,是要求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没有这样的分配制度,央企的利润分配先天有着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比如说,全体国民天经地义地拥有央企国资部分的权益。但除了在二级市场投资买股票成为国企的股东外,没有一个国民可以凭法律上的权益凭证说他是某个国企的实际投资人之一(虽然名义上他可以被称做是全部国资的股东之一)。尽管按照《公司法》,一个经常获利的公司长期不给股东分红,股东是可以告公司的,但国民都找不到合法的证据,起草诉状做一个合格的原告,来起诉从来没有给他分过一分钱,却赚钱超强的央企。

  国企国资是全民所有的定性也是常识,而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动摇的原则性常识,它肯定不小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学常识。但以一个笼统的全民所有概念,无视“谁投资谁受益”才能合理解决利润分配!现在奢谈以更高比例上缴国企利润的人多如过江之鲫,仿佛如此这般国企就是老百姓的了。事实是这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试问某个一辈子居住在某个深山里的老大爷何曾问中石化要过该得的红利呢?即使大家都默认他其实是中石化的全民股东之一。

  中国改革发展到目前阶段,“国企赚钱分给谁”的核心问题,和财政收入如何分配一样,是一个国民怎么分享到中国经济发展和进步成果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建立惠及全民、合理公平分配和保障制度的问题。不谈这些,国企利润就是“上缴”了,哪怕是按照投资人最大收益权的程度“上缴”了,这和普通国民有什么关系?赚钱能力超强的央企其利润“上缴”到国资委的流向,就好控制吗?答案更是否定的。

  总之,即使不说国企利润“上缴”根本是错,也从来不是好办法。还是现实一点,在其他制度不能马上建立的情况下,以财政预算的方式,把国企可以分配的利润按固定程序,划拨到社保基金中。至于分配的比例,可以先过渡,分别对待之。比如凡上市的,国有股分红分到多少就要划拨多少。而没有上市的,如烟草这样的暴利垄断行业,全部利润都应该划拨到社保里。至于哪家央企大佬以本位的理由不给社保钱,不仅政府应该拿出办法强制它们,还得让全民投票表决应该划拨多少利润给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