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患精神障碍罪犯未作精神鉴定不能处死”
精神卫生法草案研讨会昨在京举行 建议删除“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等条文
早报记者 简光洲
“扰乱公共秩序如何界定”、“自愿治疗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被怀疑有精神障碍的罪犯未作精神鉴定就被处死符不符合程序?”昨日,由衡平机构、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参与举办的“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的讨论。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征求意见。赶在提交纸质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6月25日之前,相关的专家进行了了严肃且专业的讨论。昨日收取的几十条修改意见将于近日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昨日的研讨会主要围绕着非自愿住院标准和非自愿住院患者的异议机制,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了重点讨论。
争论焦点一、医生是否被赋予了司法权力
在草案的多条规定中,对于当事人是不是精神病,需不需要进行住院治疗,都是依靠精神卫生医生的诊断。与会的专家认为,这既可能导致医生的权力过大,同时也让原本属于法院权力范围的职责由医生来承担。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协和医院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邱仁宗认为,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说是不是应该被送治,以及如果当事人对修住院治疗的异议,都应该有法律的规定,程序的规定。比如说,是否要如开听证会,或者组成由法律人士、精神专业医生等组成一个小组进行决定。司法的归司法,医生的归医生。
争论焦点二、对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如何界定?
与会者认为,草案的核心就是保障患者的自愿诊断权利,但是在26条里面规定“疑似精神病患者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近亲属有公安机安就可以把他送进精神病院进行精神病的诊断。
致力于精神卫生立法、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担心,“这样的规定可能会让当事人‘自愿治疗’的保护性条款落空,因为现实生活里面发生很多亲属之间或公权力机关滥用精神病医学的案例”。
争论焦点二、“非自愿治疗”不能一棍子打死
昨日的研讨会上,讨论最热烈的是关于“非自愿治疗”问题。与会者都认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的法律规定是草案的最大进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轩认为,“有了这条,以往常见的患者或者非患者被公权力及家属以‘精神障碍’为由强制送治的侵犯人权的情况就是违法”。
然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认为,“非自愿治疗”不能一棍子打死。在临床中,“自愿治疗”条款必须细化,才能真正保障患者的权力。
杨磊举例说,以往的“谁送谁接”导致了一些治好的患者出不了院,“当患者治好后,我们让其家人接他出院,但家属不同意,他说,你有什么权利让他出院?”
杨磊认为,“自愿治疗”在保障患者权利的同时,也可能让一些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我碰到一个案例,一名家长反映,他的儿子曾在我们医院住过院,最的一些症状表明有复发的风险,家属希望他到医院来,如果他本人不同意的话,我们现在没有办法让他强制非自愿住院,他找了警察,警察也不管这个事。”
“另外有一个美国的患者,他在美国的时候因为当地的法律原因,也反反复复多次住院,但是从来没有治愈过。最近一次发病他来到了中国,被大使馆送到了我们医院,然后在我们医院得到了治疗,住了差不多一个月,当他走的时候说我在美国一直没有住好,在中国治好了,但是他也是非自愿住院,有时候我们从保障患者权利角度来说还是不要非自愿住院,不要把患者的权力伤害到”。
昨日的研讨会上,黄雪涛及与会者提出了10多条修改建议。主要的修改建议有以下几条:
建议一、未经精神医学鉴定不得判死刑
2006年7月16日,陕西汉阴县邱兴华制造了杀死10人的惊天大案,后被判处死刑。多名法学专家认为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因此提出对邱作精神鉴定,但法院以邱“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未予同意,此种做法引起法家界及舆论的广泛质疑。
曾担任医师多年的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陈继华律师介绍,现在刑事案件里面本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很可能有精神障碍,最后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没有所精神鉴定,最后被送进监狱,甚至准备执行死亡。“我有一个建议,是不是《精神卫生法》里面可以加上一条,对于被怀疑有精神障碍者,未经精神医学鉴定,不得判决或者执行死刑。”
建议二、增加当事人自主委托代理人
草案的第2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黄雪涛建议对此进行增加一条,即“当事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诊。
建议三、删除“扰乱公共秩序危险”
草案的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黄雪涛律师建议,删除“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说法。“扰乱公共秩序是以行政权为本位,且界定起来太有弹性,比如说你在公共场所大场说话也可以被认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这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我建议删除”。
建议四、增加条款保障诉讼权利
草案的第32条规定: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黄雪涛律师建议要增加一个条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非自愿住院治疗者或者监护人对非自愿治疗的实施或者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非自愿住院治疗者或者其监护人均可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