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的名义售楼


以拍卖的名义售楼

最近两个月,海南一些楼盘都推出了“拍卖房”,一些以网站为主的介质成为了“拍卖房”的协调者、关系人、推动者、热衷者……于是,开发商、网站媒介、“参拍者”初步形成了三角利益关系。

两个月来,我的手机就收到了不下50条的各类“拍卖通知”短信,也“被诱”参加了两场同类拍卖会。有大陆上的朋友问我“现在海南的房子都拍卖啦?”、“拍卖的房子是不是便宜许多?”、“你有门路让我也参加拍卖吗?”……凡此种种,我不得不说以拍卖的名义售楼确实起到了相当的作用,起码是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拍卖的楼盘。不过,近几天我却一直在考虑一些“房拍未来”的悖论性问题。

当售楼市场公式形成了 拍卖+售楼=?房拍可能会有三个结果。

第一个结果:一年后房拍大获成功,甚至占据了一个楼盘销售量的60%以上,至少从目前的拍卖“火爆成交”状态来看如此。这种假设虽然说有些乌托邦,不过在巨大流转利益的驱使下也不是不可能突破各种障碍的。如果说这个结果成立,那么传统销售代理商的作用将被大大降低,以致边缘化,代理商这个环节将被重新审视。而目前表现活跃的网络媒体以及为他们服务的拍卖商等将取代销售代理公司的利益地位。

第二个结果:房拍在不久的将来偃旗息鼓。相信这种假设有不少业界人士会苟同,可能是源于大家对“新生事物”的不解或者对拍卖商、网络推手操作变身能力的怀疑。确实,房拍售楼的方式想站住脚跟是需要突破的。如果说这个结果成立,那么对于销售代理公司而言是个学习的过程,代理公司对SP、推广、造势、网络传播、短信传播等等手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在观看“演出”中学习了歌舞。当然,网络推手们也借此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排斥了同类、深入接触了更多的开发商、锻炼了自己的队伍、留下了“故事”。至于拍卖商则基本没有他们什么事。

第三个结果:房拍成为了弥补销售的一种手段。我相信只要网络推手和拍卖商沉住气、持之以恒,再加上国家政策的“听之任之”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说这个结果成立,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代理商和网络推手来说将是一个在房产销售领域的“南北朝”,竞争在所难免。我认为在这场竞争中会出现一个“五胡乱华”的局面。首先,网络不再努力为代理商服务,导致有规模的代理商需要构建自己的推广平台或是组合新的推广手段,将原本销售的力量和资源分配相当量在推广上面,毕竟没有谁天生就是网络天才。其次,网络公司也将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蛋糕而完善自己的服务两条组建销售服务队伍,将原本推广的力量和资源分配在销售落地方面,他们也不信“销售能力”是与生俱来的。拍卖商作为一个手段还是没他们什么事。

你可能会告诉我第四和第五个结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要件节选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