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http://star.news.sohu.com/20110613/n309985016.shtml), “近日,因《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一文成名的郭成林,又因涉嫌损害金龙鱼商品信誉罪受审。最惹人关注的是:郭成林受聘于鲁花的公关公司北京赞伯。因此,检察院认为鲁花的这位"公关代理人"抹黑了竞争对手,应该负刑责。又是一起"抹黑"事件。尽管近些年食品安全新闻一再刷新人们的接受底线、挤占人们的记忆空间,但有一些闹剧却因其鲜明的特征而让人记忆犹新——去年秋,蒙牛利用公关公司有组织、有预谋、成规模地"抹黑"竞争对头伊利,曾经引发国人一场虚惊。随着权威部门的认定,"抹黑门"水落石出。.......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用如此不堪的手段贬损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当然应受道德谴责,但道德的血液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必须以严厉法律予以保障。而且,我们必须形成这样的共识——上述种种绑架并可能摧毁公众日常食品安全感的行径,极大影响了公众日常生活与社会秩序,决不能按照常规做法,仅按"损害商业、商品声誉罪"从轻发落。我们遗憾地看到,今年3月14日蒙牛抹黑伊利案刚刚判决,便出现食用油行业的抹黑案。殷鉴未远,何以重蹈覆辙?从"抹黑伊利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猜出某些缘由——6名被告人被裁决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拘役和罚款。处罚如此轻飘飘,岂能吓到蠢蠢欲动的后来者?其结果只能是间接鼓励他人效尤罢了。 问题食品事关民族形象,事关百姓最基本的安全感。当我们强调"重典治乱"之时,对这些妖言惑众、影响特别恶劣的"伪食品安全问题",决不能以其"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危害"为由放其一马,而应与"扰乱公共秩序罪"(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叠加处罚,以儆效尤。”
对于这个报道的出现,我感到非常的遗憾。这是一种典型的讳疾忌医的做法,只要有人说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就动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还要叠加。这简直就是替不安全食品进行掩护,公众难道连了解食品安全风险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其实,就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也存在着隐患,但是其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非常敏感,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发出预警,采取措施,保证人民的安全,甚至不惜付出政治和经济的代价。例如,这次德国对于西班牙黄瓜的处理,虽然是一个“坑农”的事件,但是,德国政府果断采取措施,才使大肠杆菌的感染得到了控制,食品安全得到了保证。因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就是天。不仅如此,国外的企业还会主动约束自己,停止在自己的国家销售有风险的产品,比如,前些时候,美国辉瑞公司,就主动暂停在美国销售含砷的食品添加剂,因为其可能存在着风险。但是,我国的个别企业生产了存在风险的产品,不仅不提示风险,相反,却在被发现可能潜在问题时,雇佣个别专家,为存在隐患的食品开脱,继续欺骗公众食用,甚至网络食品安全的黑嘴,抹黑提出食品安全隐患的人。现在,更加升级到了企图依靠个别部门,威胁动用公共权力掩饰食品安全问题。真不知道为什么别的国家食品药品企业可以有道德的血液,但是,我们的企业却一点廉耻也没有呢?
我国的个别专家或者食品安全的黑嘴不是检讨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提醒公众注意饮食安全,相反,却在宣扬和诱骗公众食用存在健康隐患和安全不确定的食品,并且不提醒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真不知道,到底是谁在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言论太可怕了。看到我国连一个食品安全这个全人类共同的健康理念,都无法达成共识,提示大家注意安全风险,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感到深深的失望。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健康的问题,我也写过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文章,本意是要与大家共同分享食品安全的信息,但是,最终却可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我感到不理解,我也为这个时代有这么多蔑视人民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的人感到遗憾。
如果,我国有关部门真的如同《广州日报》所说,将提示食品健康隐患列为犯罪,那么,我感到我在此所做的一切,都没有意义。我与大家分享食品安全的信息, 没有拿任何人一分钱的好处,我也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如果大家愿意去吃有毒有害的食品,那么大家就去吃好了。
有人说,我国早就开始大量使用瘦肉精等农业促进剂以及各种食品添加剂,对于公众很安全,现在提出这些东西有害健康,就是坑农,就是破坏公共安全。如果真是这样,我愿意闭嘴,但是,希望大家还是要关注我国最近几十年来,各种恶性肿瘤等恶性疾病发生率不断攀升。例如,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北京都成为了巨大的健康问题,这仅仅可以用吸烟多来解释吗?难道就与炒菜的食用油一点关系都没有吗?
我不说了,否则,不,可能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了。我们应该闭嘴,既不要让可能有风险的食物进到嘴里,也不要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话从嘴里出来。
对此,我很遗憾!
王月丹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