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中级法院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正处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华森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这则消息,作者错愕了良久,贪污1.58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说贪污1.58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也没有告诉公众1.58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我们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员更懂得法理,对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也许只能以常理提出质疑。所以,“法理”面对“常理”时才更应该说出所以然来,更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仅仅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或“宽严相济”简单地阐述一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可以“宽严相济”,贪污1.58亿元仍能“宽严相济”——“法理”说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刑法中对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也是“上不封顶”;那么,由此推及的话,明天、后天如有十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贪官现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顶”原则、仍可实行“宽严相济”呢?既然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1.58亿元的贪污犯罪可以“宽严相济”,那么超出1.58亿元的贪污犯罪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一个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何不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注意到,一审宣判后,李华森立即表示服判,不上诉。看来也许是认罪态度好啊,不愧是党培养多年的干部。媒体也曾多次报道,贪腐官员被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家属竟当庭鼓掌,当天大摆筵席,大宴宾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反贪领域始终听不到正义的枪声,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检察日报》的一篇评论文章说,“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4岁的李华森贪婪可悲的人生,正应验了这一道理,呵呵,“可悲”是确实,但谁也说不准李华森们这会儿是不是坐在号里啃着猪头肉正偷着乐呢。
消息:山东处级官员贪腐达1.58亿 被判无期
日前,日照市中级法院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正处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华森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华森,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2002年5月任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年6月任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华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担任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6699.39余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4万元人民币的中华轿车1辆。李华森将其中192.5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务支出,另6506.83余万元人民币及中华轿车1辆被其个人占有,共计贪污公款6520.23余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李华森在任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740万元人民币给海林集团、东辰集团等企业使用。李华森利用担任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7月,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576.48余万元,大宗购物单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80.48余万元。
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李华森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