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市场开放,机遇与风险评析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银行业交易商会于2011年4月29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标志着中国私募债券市场的开放,其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遇,同时也对其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机遇分析:

  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金融创新,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体系的主要举措,其对于机构广大投资者与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人以及在机构投资者身后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均是重大机遇。具体表现为:

  1、对于定向发行人来讲,由于在发行程序上的简化,特别是发行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中国银行业交易商会进行形式、程序审查的注册后即可发行,其不用通过程序繁杂、成本高昂的行政审批,即可定向发行债券,其可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又不会担心触碰“非法集资”、擅自发行债券的高压线,只要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就可以通过良好业绩,吸引投资者;

  2、定向发行人,还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防止被一刀切,陷入列币驱逐良币的厄境,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由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均是面对行业,其无法针对个案,通过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在宏观调控中,发挥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作用,通过个案融资,发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稳定融资,可以促使企业专注经营,专注创新,提高竞争力。

  3、对于机构投资者,由于定向发行,在定向发行协议书中可以针对发行人的不同情况,提出自己的条件,可以更加体现“价值投资”的取向,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可以具有更加个性的选择;

  4、对于在机构投资者身后的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信托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机构投资者得运作更好的享受投资的回报,也可以通过此项投资甄别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勤勉尽责能力;

  二、债券定向发行也面临着一定风险,需要机构投资者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具体表现为:

  1、由于债券定向发行,其没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限制,需要机构投资者对定向工具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力,最终体现为还本付息的债权偿付能力的判定上,在现实中由于证券市场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诚信、勤勉程度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防止财务造假、业绩虚报、研报失实等责任就会显得十分重大;

  2、由于债券定向发行,要求在定向发行协议中,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这样就使得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处在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督以外,在中国现阶段企业征信系统需要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如何鉴别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就显得十分重要;

  3、债券定向发行的风险转移与分散体系建设,在目前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此种交易系统风险需要加以重视;

  为防范以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防控风险;

  1、加强对《定向发行协议》的研究与风险把控,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置,必须将发行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的虚假、错误、不及时等情况用合同违约金方式加以约定,最好是固定金额或比例,不要使用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等模糊难以计量的语言;

  2、对于发行人发行需要提供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验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为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必须规定出现以上文件虚假、错误情况时,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在利益上加重违约成本;

  3、在国家企业征信系统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增加投资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特别是建立自己信息搜集、分析、研究渠道,不可完全依赖信息披露。

  4、加强债券市场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散体系建设,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分散风险,增强风险抗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