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膨大剂,我知道,以自己的经济收入,只要买西瓜,就难以避免要吃的。不过,吃可以,就是不能不明不白。有个别人说,膨大剂氯吡脲是美国FDA都豁免查的,而且允许使用的。
我以前提出,美国1999年时,曾经对墨西哥的葡萄进行了氯吡脲的特别检查,因为接获了线报,说那里的葡萄用了氯吡脲,当时,氯吡脲没有在美国注册。
有人说,那么1999年之后,氯吡脲有没有在美国注册呢?我还真查了FDA的文件(http://www.fda.gov/downloads/Food/FoodSafety/FoodContaminantsAdulteration/Pesticides/ucm114655.pdf),在其2005年发布的文件(Glossy of pesticide chemical)中称,氯吡脲是属于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180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及外国允许应用的范围。CFR180规定是指食物或食物相关物质中临时允许添加的添加剂。但是,奇怪的是在CFR180一节(http://ecfr.gpoaccess.gov/cgi/t/text/text-idx?c=ecfr;sid=48378fd2da66420fb7260369a800fdda;rgn=div5;view=text;node=21%3A3.0.1.1.11;idno=21;cc=ecfr)中,并没有氯吡脲CFR180.569的内容。不仅如此,CFR180还规定,每年1月1日至7月1日,还要填写进展报告直到研究完成。可是,从2005年到今天,并没看到FDA的膨大剂的进展报告,当然,这也许是FDA保密的材料。
不过,不管怎么说,1999年,在克林顿担任美国总统时,膨大剂氯吡脲在美国还是没有注册的,FDA还是要查的,以保障美国公民的食品安全。但在2005年,布什担任总统时,可能由于某种目的和需要,暂时允许使用氯吡脲的食品在美国销售(以我的英文能力,是这样理解的)。但目前,FDA没有新的阐述。
由于美国在食品安全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我认为,我国的企业应该购买一批正在生长的墨西哥葡萄,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氯吡脲,然后出口到美国,测试一下美国FDA现在的反应。从而为我国种植业到底应不应该使用膨大剂,找到相关的依据,也为今后可能出现的中美关于农产品的贸易纠纷积累一些经验。
其实,我国的很多产品,比如食品、儿童玩具等等,标准都可能内外有别,当然,我国有关部门有些承认,有些否认,我认为,我们都可以委托企业向美国出口,以测试美国FDA的反应,为我国制定相关的控制标准积累经验。
我认为,美国在食品安全等领域拥有世界一流的测试条件和科研力量,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则缺乏必要的人才和科研能力,管理部门又多,力量分散,与其花费大量的经历,来争论某种物质是否可以添加,是否安全,费时费力,我国还不如把有限的精力投入执法的过程,例如,这次江苏膨大剂的问题主要还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而对于标准问题,都可以通过将相应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测试FDA来进行。当然,这可能导致美国完全拒绝中国的食品,但是,由于国际市场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资本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换一个“马甲”,在美国的周边地区开设食品工厂或者农场,进行各种食品的生产,再出口给美国,以测试FDA的反应,这可能甚至比我们自己投资建立与FDA能力相当的食品检测机构并开展工作,要节省资源和人力。是一个实现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捷径,这比完全照搬和翻译FDA的规定条文,更加实在和有可操作性,也不会存在失误和误译的问题。
但这样做,可能会增加美国FDA的测试压力,这可以通过中美两国的协调机制,进行沟通和解决,从而也可以消除因为中美两国文化差异造成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差距和误解,实现两国双赢的共同目标。像膨大剂、增甜剂、催熟剂、防腐剂、转基因等等食品安全问题,都可以尝试这样的测试。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