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又一个春天
刘桂明
刘桂明按语:
这是本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发表的一篇旧作,那是中国律师的一个火红的年代。可以说,现在活跃在中国律师界中生代以上的律师,都是在那个年代投身于律师业的。
此文的采访是在肖扬同志家里进行的。初稿写出来之后,我便立即呈送给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审阅。肖扬同志阅后加了一段话(文中划线部分),然后又批示张耕同志(时任司法部分管法律服务工作的副部长)阅示。张耕同志阅后亲自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他先是客气地祝贺我又写了一篇大作,后是转达了肖扬同志的肯定表扬与修改意见。
文章首先在我当时任职(时任副主编)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然后又经张耕同志批示在1995年《中国律师报》(该报已于2000年改为其他报名,几易其名之后直至今日的《法治周末报》)第一期头版头条发表。
尽管已经时过境迁,但许许多多中国律师依旧非常怀念那个火红的年代,怀念引领中国律师走进新时代的肖扬部长,怀念当时以肖扬为首的司法部党组为中国律师业所带来的创新之风与发展之路……
的确如此,从此无论是体制改革还是行业管理乃至业务提升,中国律师业走进了一个新时代。
巧合的是,一年之后我告别了已经奉献十年的《法律与生活》杂志,走进了改革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始主编《中国律师》杂志。
几经风雨,几度春秋,中国律师终于又迎来了一个生机盎然的春天。
45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中国律师制度经过建立、废除、重建的一波三折后,终于出现了今天这样蓬勃发展的局面。
然而,1993年的春天,摆在新组建的司法部新领导班子面前的现实是,重建后的中国律师制度尽管发生了大变化,但是由于改革的步履缓慢,已经建立的律师工作机制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于是,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后,于1993年6月提出了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把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作为重点,而律师制度改革又是重中之重。
一年半过去了,这项重中之重的改革究竟怎样呢?成绩如何呢?为此,继去年(1993年)新部长刚刚到任的第二天那次采访后,我又一次走进了肖扬部长的办公室。
春天的呼唤
45年前,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也随之诞生。1957年6月,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建立了820个法律顾问处,其中有专职律师1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正因为律师在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才使国人认识到,律师制度既是现代民主的产物,又是现代文明的象征。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晴雨表,也因而历经磨难,屡遭这幸。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发展、壮大。
1980年初,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郑重指出:“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我国律师的性质、职责、权利、任务、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工作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制度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随之宣告成立。
1988年初,在我国律师改革中涌现出了一种新的律师工作机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其主要特征是:自愿组合,不占编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从国家统包律师事务所的体制中走出来,形成了两种律师体制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局面,从而结束了长期单一的律师体制。
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从理论上和法律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发展律师事业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使律师事业的发展,面临着十分难得的机遇。
要发展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迫切需要发展律师。有人认为,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律师恰如“经济警察”一样,把纷繁的经济关系和商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但是,因国家编制限制,律师队伍发展不起来,数量严重不足。
1992年我国律师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1/25000,平均每万人中不足0.4人。日本约1/9000,澳大利亚为1/557,美国是1/320。据美国律师协会估计,到2000年,其律师数量可能达到近百万人。而我国的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律师工作难以开展,当时全国还有120多个县的律师事务所连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都没有。在质量上,更是相形见绌,缺乏懂经济、法律和外语的“三懂”人才,缺乏从事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商标、专利等专业的律师。我国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有世界闻名的大江大河,可是我国仅有海商律师46人。
小平同志说过,中国有50万律师也不算多。
1992年以来,江泽民、李鹏、乔石、朱镕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指出,搞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科技人才,还需要律师等专门人才。
中国律师事业面临着极好的机遇和时代的挑战。
中国律师事业必须加快发展的步伐。
中国律师制度必须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春天的选择
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肖扬部长和他的同事们顺应历史的潮流,提出了律师改革的新举措。
1993年6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会上,肖扬部长代表司法部党组提出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深化三项改革”、“搞好四项服务”。他说,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应当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近期改革的重点。其中,律师改革应是重中之重。
肖扬部长在会上介绍了律师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总体思路:在数量上,“八五”期间和本世纪末,律师队伍分别达到7.5万人(专职律师5万人)和15万人(专职律师10万人);在质量上,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队伍。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突破使用经济概念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套用律师机构的束缚;突破使用行政级别的概念和行政组织的模式套用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机构的束缚;要大力发展不占国家编制和不占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要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建立律师机构,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律师队伍结构;在管理体制上,要从单纯的行政型管理向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并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会后,部党组抓紧制定了深化工作改革的方案,并于1993年12月26日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1993年10月15日,肖扬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从1994年开始,允许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以利于发现和造就律师人才。据了解,今年(1994年)全国报考律师人数达11.6万多人,创历年来律师报考最高纪录。另外,还有350多名港、澳、台考生首次报名参加了这次考试。
骤然间,街头巷尾、城市农村,人们议论着一个热门话题:律师“红”起来了,律师“热”起来了,律师“活”起来了。是的,观念的突破和思想的解放,使中国律师走进了又一次欣欣向荣的春天。
去年(1993年)6月会议后,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各地积极探索,通过进行试点,建立不占国家经费、不占国家编制的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其中有采取了合伙形式的,也有以个人名义开业的,从而改变了过去律师事务所是依照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是“国办所”和“合作所”的单一状况,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据统计,截至今年(1994)上半年,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5888个,其中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580个,占9.85%。同时,律师队伍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截至今年(1994)上半年,全国律师达到了71515人,比1992年增加了2万多人。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国律师队伍实现本世纪末达到15万人的目标是完全可能的。
肖扬部长对此深感欣慰:“去年(1993年)6月,我们提出律师改革是法律服务工作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效果比较显著,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就增加了800多个律师事务所,增加了两万多名律师,质量也有显著提高,一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律师队伍中来,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春天的思路
肖部长告诉记者,当前,我们要继续把律师改革列为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力争三五年内,在全国建立一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它们应当是:组织规模大、人才层次高、业务实力强、服务质量好、管理科学、设备先进。要使这些律师事务所成为我国律师行业的骨干力量,以显示我国律师队伍的实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好地同国际律师行业的惯例相接轨。
在谈到中国律师改革的思路时,肖部长深有感触地说:“在律师工作方面,当一些条条框框仍然束缚人们的思想时,因循守旧,抱残守缺,就成了发展律师队伍的阻力,就必须进一步强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冲破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行政机构的模式和概念;当律师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强调加强管理,提高律师的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谈起这些,这位一向和蔼可亲的部长严肃指出:“我们必须十分清醒地看到,在律师队伍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状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队伍的形象。诸如有的律师只愿办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刑事辩护案件;有的收受委托人的礼金,哄骗当事人,给委托人出坏主意,诱使委托人作伪证;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和律师机构的关系上,利用各种手段贬低或诋毁对方,抬高自己,通过虚假广告招揽业务,搞不正当竞争;在处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采取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甚至向执法人员行贿等。”
关于律师体制改革的方向,肖扬部长说,司法部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统一模式。只要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而政策又允许,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改革而法律又没有禁止的,只要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都允许大胆试验、大胆实践。在律师工作改革中,要大力发展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哪一种最适合国情的就搞哪一种。总之,我们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且最有利于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路子。
肖扬部长还特别强调,要大力开拓律师工作新领域,并努力进入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如:要积极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代理业务;要进入税务领域,积极办理税务代理业务;要进入各类生产要素市场,担任市场主体的法律顾问或代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要担任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实现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要进入涉外法律事务领域,为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适应中国“复关”后的需要,为外国企业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等提供法律帮助。
最后,肖部长告诉记者,几经易稿的《律师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审议日程。相信《律师法》的出台,将对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
尽管已经进入隆冬季节,但走出肖扬部长的办公室,我分明感到迎面扑来了一股清爽怡人的春风。
(原载《法律与生活》月刊1994年第12期
《中国律师报》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