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论是报刊杂志还是网络均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在投资损益上没有相关性提出各种观点,作者也提出了资金的观点,今天通过阅读《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24日文章“私募阳光化遭遇围城之困”,其中有的观点很受启发,通过思考得出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要依靠利益捆绑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阅读并梳理文章记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发行结构化信托产品,所谓“结构化”,就是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分为“优先”、“劣后”两部分。无论产品最终净值如何,“优先”部分持有人都将享受到事先约定的一个固定收益,这个固定收益由“劣后”部分持有人支付。毫无疑问,“劣后”持有人的风险远高于“优先”持有人;2、银行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业绩建立“白名单”。通过以上相关记述,可以看出通过发行结构性信托产品,建立了基金经理投资收益与投资损益之间的相关性,这样就形成了利益捆绑机制,同时通过白名单机制对基金经理的考核也形成的激励机制。
在基金组织形式中,存在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三种,以上结构化主要使用契约型,可以转化运用在合伙型,而对公司型主要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进行转化。这样在激励机制形成的同时,对于广大基金投资者也形成了保值并保证约定比例增值的益处,同时,通过劣后机制也形成了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值保证。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收益基金投资人固定收益以上不封顶的激励机制,这样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形成了相关性。
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标准主要是投资保值增值的业绩,参考银行做法建立投资收益、风险防控、研究实力等各个参考指标体系的“白名单”制度,通过独立权威第三方机构对公募基金与阳光化私募基金进行较为合理期限(半年、年度、三年)系统化比较、评价并建立管理档案,这样对基金管理人形成评价甚至淘汰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作者认为通过建立利益捆绑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进行制度设计,充分形成双方利益相关性,最终可以可以克服现实中出现的基金高风险接盘造成基金亏损,同时基金管理人不注意提高自己投研实力而到处探听内幕消息等行为的“散户化”、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只是强调审慎、勤勉义务等抽象规定而是应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