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十四)
(三)海域权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规范我国海域的所有与使用的基本法律是《海域管理法》,另外,一些省份如河北、山东等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海域管理条例》,对《海域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海域所有权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因此,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2、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
①申请取得
我国《海域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取得程序如下:
单位和个人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海域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其他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即取得海域使用权。
②招标、拍卖取得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③承包取得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因此,在我国《海域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域使用权,还可以承包的方式取得。
(2)海域使用权的转让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要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3)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4)海域使用权的用途限制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5)海域使用金的缴纳
我国《海域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一些水产、港口类企业,会涉及到海域使用权的问题,对于这类企业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关注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程序、权属证书、使用年限、用途限制、海域使用金的缴纳等情形。
【案例18】
好当家招股书披露:公司有两宗海域使用权,一宗为海带等藻类养殖占用海域,另一宗为海参养殖占用海域。对于这两宗海域,公司于2001年8月办理了海域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为2001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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