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被拘:醉驾入刑难逃法不责众怪圈
高晓松终于在复杂的社会心理与法制心里相互冲突的声音中平静的地走进拘役所。
但,高晓松醉驾问号依然悬而未决。
最高人民法院那位副院长为何在高晓松醉驾之后发表令人惊讶的言论,用意何在?在醉驾入刑进入初始阶段,该言论该副院长称“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醉驾入刑司法实际有何影响?
如果将该副院长的言论理解为法院系统内部会议学术观点碰撞,而媒体渗透会议精神,导致学术范围观点碰撞公开化、媒体放大效应引起社会猜疑,就不难理解了。但至少,此言论公开后,对执法者造成思想迷茫,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同时说明司法系统内部对如何解释和执行醉驾入刑,尚存争议。
如果仅仅是争议也就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称,5月1日后,各地陆续查处了一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有些人已予刑事拘留,其中有些案件有可能很快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由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
如果追究刑责慎重稳妥,当罪治罪,亦无不妥。但该新闻被误读为“醉驾入刑生变化”。某平面媒体5月18日的标题前半部分就是这样。
在司法系统领导层、法律界学术层对醉驾入刑的量刑轻重尚存争议,对某些言论官方信息的不同解读,让我们想到普通百姓对醉驾入刑执法的侥幸心理。
这种侥幸心理将在对醉驾入刑达到强弩之末之时的执法刚性产生怀疑的基础上,坚信执法必有漏洞,必有可疏通变通之处,醉驾必有可逃脱之路,从而让醉驾入刑的法律尊严大打折扣。
而建立在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习惯于规避法律的顽固思维基础之上的侥幸心理,必将成为规避法律的新的动因,从而让强弩之末的醉驾入刑检查陷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中国执法机构法律执行、依法查处一阵风,难持久,敷衍塞责、选择性执法,更让公众产生醉驾可入刑,但醉驾可逃脱、法律可逾越的对抗性心理。
地域性差异、执法忠诚度差异、执法能力差异都将铸造新的选择性执法软肋,中小城市的执法不严,山高皇帝远,法制鞭长莫及地区,都将成为醉驾入刑的短板。
一旦执法的地区性差异出现,执法短板和执法软肋出现,全国一盘棋的执法链条就将出现脱节。
不可能保证高密度、高频率的持续高压执法,无法形成矫枉过正之势,几十天、几个月的持续执法、高压态势,不足以撼动逾越法律、规避法律的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势,醉驾入刑能逃出法不责众的怪圈吗?
肯定答案的前提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保持全国统一性执法
北京高压了。高晓松在北京或许只是个人名。只有在中小城市,这样的腕儿才是大腕儿,这样的角才是名角。在北京,更有名气的,更有层次的,更有级别的,很多很多。真正敢于长期碰硬,需要拿出更大的魄力。高晓松具有警示作用。但更大的警示作用是将更有影响的名人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拘役送监,变杀小鸡儆大猴为杀大鸡儆大猴,或者杀大猴以儆群猴。总说狼来了,狼来得很少或者来了很快就走,也就没有人相信狼来了有啥不好。矫枉过正的效能在于,将以往运用频繁、效应递减、不足以发挥震慑作用的杀鸡儆猴措施,经过更严厉严格的强化,达到超震慑作用,用来清除杀鸡儆猴无效的传统记忆,重新建立警醒震慑作用的记忆库。统一力度,统一标准,统一密度,统一高压态势,统一持久性坚持。
以中国公众的顽固的规避法律习惯和思维定势,他们会作出判断,根据以往的执法定势,会认为此种执法依然是一阵风,风头一过,故态复萌。执法机构必须打破这种执法定势,强力度、高密度执法需持续两三年以上,方可以以儆效尤、打破侥幸心理,打破中国法律缺乏应有尊严的柔弱形象,形成守法习惯和执法震慑力。
二、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名人入刑、官员入刑,可以冲破世俗幻想,减少法不责众中的“众”的含量,控制违法人数,集中监管惩处少数违法者。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惯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情枉法的中国司法机构的最严峻考验。只有将说情人在强势媒体公开曝光,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补齐短板,实现执法均衡
除了顽固的世俗观念之外,执法的持久性、均衡性不足,也将使醉驾入刑陷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农村、小城市将是醉驾入刑的短板。
中小城市地头蛇黑社会,将对司法造成干扰。而避重就轻、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间断性执法,往往造成执法漏洞和“抓倒霉蛋”的选择性执法软肋。各类主客观因素,都是醉驾入刑逃离法不责众怪圈的强大阻力。
公安部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说,醉驾者数量相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北京最为突出。但山西这样偏远的省份,醉驾者下降的比例不是很大。中小城市更是不容乐观。这说明执法的地区性差异依然存在。摆脱法不责众怪圈,需要认真应对,不可含糊。
醉驾入刑,在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具有示范性和标志性意义。其执法成败,关乎中国司法体制的真实效能和中国法治社会的含金量。如能借此契机,常抓不懈,必将打开法治社会建设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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