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农民在官方主导的土地“流转”中失去土地成了流民,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农民仍然没有真正摆脱二等公民的实质地位。城乡二元格局和目前的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农民的自主能力倍受压制。土地无法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收入。一方面,他们很难获得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承认,也无法得到因身份而设的各种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又时常把他们置于流离失所的境地。
没有人希望过朝不保夕的生活。数千年来,土地的确是农民最大的生活保障。只要统治者们不过于横征暴敛,特权阶层不利用权力大肆吞并土地,农民总可以安享太平丰裕且老有所养。当然,受制于生产能力和创造财富方式的局限,土地的可利用方式和边际收益并不高,所谓保障,也不外乎温饱而已。但是现代生产条件下,技术和管理水平巨变,土地用途大幅增加,已经把土地的平均收益提高到过去难以想象的高度。拥有土地的人,本可以获得丰厚得多的收益和保障。
问题是,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严重受限制的使用权,就是这种极不完整的使用权,也面临着随时可以被拿走的风险。物权法中语焉不详的规定根本无法落到实处,也无法成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坚实法律依据。失去了法律的充分庇护,农民在决定土地由谁利用怎样利用的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什么话事权。所谓自愿地参与土地流转,只能是一句空话。谁能够对自己并不真正拥有的东西表达出“自愿”呢?农民何时得到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和机会呢?
只有有法律保护的土地产权,才能让土地成为农民最大的保障。在中国目前的制度下,进一步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农民土地权益的规定,用完善的用益权代替严重受限的部分使用权,并且明确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实现农民权益和土地的保障功能。用益权的具体规定必须更充分更坚实,在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农民可以根据他可能获得的对价来决定是否转让地权。用益权把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结合起来,让农民拥有法律保护下的自主。农民也由土地的附属变为土地的主人。
要实现这些,除了完善法治别无他途。政府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个人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不顾农民利益的强制征用可以被司法诉讼制止之日,才是土地成为农民真正保障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