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一审判决看“法律是民意的强力延伸”
文/孙玉良
法律与道德,到底是什么关系?
有人提出“依法治国”,有人提出“以德治国”,好象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依法治国的是“法治国家”,“以德治国”的是人治国家,其中“人治”尊奉孔子的儒教为师,“法治”则延承商鞅的衣钵。现在的国家领导人,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评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谁都有理,统统采用。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一审判药家鑫死刑,万民欢呼。我不知道法院受没受到民意的影响,这到底是法治的胜利呢,还是人治的胜利?
信奉法治的人士,认为“司法审判不能被民意所左右”,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他们尤其担忧舆论的介入过深,极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药家鑫案件,法院发放了500份问卷选择性了解民意,更加深了这种担心。中国是事实上还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所谓“民意”,常常是“官意”,因为群众象“墙头上的草”,有时眼睛是雪亮的,有时就“不明真相”容易被鼓动、被利用,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我倒认为,情况并不是这样子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矛盾。法律是怎么定出来的?换句话说谁有权力定法?无疑是全国人大,因为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民意。所以,人大定出来的法律,应是民意的延伸,因为法律的严肃性,它应该是民意的强力延伸,具有铁腕的执行性。
道德是什么?道德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作用。他与法律的作用是一样的,起着惩恶扬善的作用。从这方面说,道德代表着最广泛的民意,也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东西。所以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延伸,法律条文应根据道德准则而规定,只不过是不严重者适用于道德谴责,严重者适用法律惩治罢了。
所以,每一条法律条文的制定,都应该反映最广泛的民意,而且是反映本国最广泛的民意。每一个国家有每一个国家的国情民风,外国的习惯不见得被本国国民接受,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比如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中国就不适用,就不被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接受。药家鑫撞人后又持刀杀人,这样的人渣不让他死,明显违反了中国的民意,人民不会答应,因为他们信奉“对恶的容忍就是对善的犯罪”,东郭先生不应该救那只狼,农夫也不应该救那只毒蛇。每一宗案件的判决,应该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深得民心,反映民意,维护这个国家的道德传统。
将最广泛的民意形成的道德用条文规定出来,违反者施以不同的惩治措施,就是法律。有的国家法律健全,无非是这样的条文定得细,执行严罢了。久而久之,法律成了人人自觉遵守的规范,就自发地从人治国家过度到法治国家。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还没有真正过度到法治国家,还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因为有的条文欠缺,还没有定出来;有的条文反映的不是民意而是一小撮利益集团的意愿,最广大的人民被代表了;是因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不是受最广大的民意影响,而是受一小撮利益集团的影响。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实现。哪级法院也得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不听不行,不听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饭碗也有可能被端,所以司法总有上级相关部门的影子并不见怪,“授意执行”取代了“依法执行”。
所以,药家鑫案判决以后,有评论家对“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大放厥词,说这是悲剧而不是喜剧,不应该的。我不敢苟同这种观点,中国因为腐败严重,强势集团干涉司法的事屡屡发生,“我爸是李刚”的比爹现象成为常态,难得哪个判决因为执行的好而大快人心。药案反映了民意,群众拍拍手鼓鼓掌,反映的是他们渴望正义得到伸张的心情,同时也反映了这个社会虽然肮脏但正在进步,有什么不好的?将法律与道德故意对立起来,一定是一种不怀好意的恶意行为,孙玉良认为:道德与法律,处于同一条线上,如果法律不能伸张正义,失了民心,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仅代表个别人用钱或权“烧”出来的利益,那这个条文就应该废除,就应该修正。宪法还修正了几回回呢,不就是为了一步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顺应民心民意吗?得民心者得天下,古人都知道的理儿,当代人怎么会不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