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发表了《药家鑫案的法律新思考:谁为死者遗孤担当》,谈到了当事人被判死刑后,被害人的赔偿主体的问题。现在我要谈的是,如果富人杀人的话,法律应当怎么处置他的财产?
这些年富人杀人的案件频频暴光,有的富人被判死刑,有的也被护保了。但对被害人的遗孤的经济赔偿问题从来没有受到关注。人都已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了,为什么他之前的财产共同权人还有权继承或处置他的财产呢?中国的所有判决书上怎么只有赔偿被害人遗孤的赔偿款、剥夺贪官全部财产、非法经营者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的案例,而从来没有褫夺“杀人富人”的全部财产的案例呢?杀人偿命,人的生命可以再次被屠杀,为什么他名下的财产就是不能全部褫夺呢?
所以我觉得这是很不公正的法律条款。杀人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应全部判给被害人的遗孤!不管他名下的财产是几元钱还是上百亿元。“犯人”被执行死刑,他的正常继承人是无权继承与处置他的“遗产”,其“遗产”应由被害人的遗孤全部享有。这样才能体现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一致性。不然的话,杀人富人被执行死刑或履行无期徒刑期间,他的家人却可以享受他的“遗产”,而被害人的遗孤及家人却只能痛苦一生?!这法律明明白白地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