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工程呼唤更好公共决策


  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建成后将成为世界最长跨海大桥的港珠澳大桥,竟被一位家住香港东涌的66岁老太,通过法律途径挡住建设步伐,计划2016年通车时间或将延期。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理由是该报告欠缺关于空气质素的独立评估。若大桥工程延误造价或增5%。(据《南方都市报》等)

网上的零星评论将这一案例与境内的一些重大投资工程进行比较,认为香港法制程序较之内地,更加注重个体的民生诉求,更加完善。如果仅就“个案”而言,这一比较似乎有点牵强,毕竟内地近年也有一些民告官而赢得官司的事例。

公民对行政执政不满而表达意见,并且最终得到了支持,当然是公民社会建设的进步,也是成熟社会的体现之一。

案例超越这一简单比较之处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若干“共性”的思考。重大的民生工程不应只从经济利益考量,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权衡之中,对环境的综合影响进行谨慎评估,应该是题中之义。当然不只环保,还有其他方方面面,比如抗震、大桥建成后造成交通依赖一旦出现破坏之后的替代方案等相关问题,都应是考量要素。日本大地震之后福山核泄露事件中的种种乱象,已经在这方面给人们提供了必须引以为戒的反向的案例。

此一案例还令人们看到了重大项目决策的程序公正问题,兹事同样、甚至更为重大,这也是此例中东涌老人诉讼成功的关键,它首先让人们看到重大决策项目并不总是经历了充分的论证而准备得“万无一失”。

香港高法裁定环保署败诉的一个关键理由是,“有关环评报告只提出兴建两段道路后对空气造成的影响,而对于不兴建两段路的空气情况则没有给出数据,因而未能符合大桥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是疏漏还是争议?不管是这两个方面的哪一个原因,此项目都似有重新审视的必要,——如是前者,则环保署难免有重大失职之嫌;如果环保评估有争议(是否将未建道路的空气情况纳入评估范围),则说明项目尚没有完全凝聚共识。当然高院判词同时指出:如新环评报告可提供工程相关的环境影响,环保署署长届时可决定可否批准工程再动工,给项目各方留下了申诉、表达与凝聚共识、利益协调、项目继续推动的机会。

在社会监督机制方面,这一案例还透露出民众监督、意见表达与“相关部门”的执政态度问题,无论后续结果向何方向演化,目前可以评判与嘉许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监督者的道义与勇气,相对于大部分公众“理性无知”态度选择之下的“搭便车行为”,申诉者与背后的法律援助者是应该受到尊重的,有无数的时候,正是这些自愿者的行动形成的“社会自发行为”,推进着历史与社会的进步;其次是相关的司法与执法、行政部门能够“顺乎民意”,而顺乎民意是执政者基本的信托责任,这是法制社会、公民社会的公义基础。

这一案例也令人不禁想起三峡水库建设落成之时,水利工程学家们的一段感慨(大意):三峡工程最大的贡献者是谁?是那些坚持反对三峡工程的人们,正是作为“反对者”的他们提出的关于工程效益、环境、移民、文物古迹保护、防洪、地震、战争、投资、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建设性的意见,才有今日建成的三峡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应该认为这也是成熟公民社会中“公共决策”的一种具体方式。对于公众事务尤其是重大的公共工程建设事务,社会呼唤更多类似的这种公共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