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http://news.sohu.com/20110418/n305954790.shtml),一年半之前,在江苏常州打工的邳州人吴长栋献血后被邳州疾控中心告知他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令他一度准备自杀,但经江苏省疾控中心等机构进行血液检测,他的检测结果均正常。拿着江苏省疾控中心的报告单,吴长栋决定讨个说法。目前,江苏省卫生厅正在调查此事。在此期间,吴长栋向工厂老板辞职赶回老家。医生让他签了HIV抗体阳性者告知书。医生给他介绍了注意事项。随后他按照医嘱,碗筷都与家人进行了隔离。令吴长栋稍感欣慰的是,他女儿的检测结果正常。吴长栋说,那时他绝望了,想过上吊、喝农药、吃安眠药。他买了安眠药后,由于父母看得紧,没找到机会自杀。但是,后来,在他在徐州的一所医院和徐州疾控中心分别用化名和真名做了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从被告知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到“恢复”成正常人,虽然只有半个月的时间,但吴长栋瘦了十几斤,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吴长栋是在常州献血时被检测出来有问题的,据常州市中心血站政工科主任邓光华介绍,吴长栋曾找过他几次,要求血站给他恢复名誉。他是在2009年11月份献的血,当时设备初筛时是呈阳性,他们用吴长栋的血再次查一遍,依旧是阳性。因为两次初筛呈阳性,血站按国家规定填写信息,上报国家信息网。“我们当时在网上填写的是血站筛查,我们血站没有确认他为阳性的资格。”邓光华说。据邓光华介绍,每年常州献血者共有四万多人,每年都会有十几例被检测出HIV结果呈阳性。但是,从1993年起,开展艾滋病检测之后,由常州血站确诊的只有两例。“也就是说,每年这十几例的阳性基本上都是假阳性,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很多,因为血站的检查机器灵敏度很高,一些人吃了药或者海鲜等,都有可能会干扰检验结果,出现这种假阳性反应。”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鲁明说,有关部门对吴长栋的行为应该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吴长栋的健康权。鲁律师介绍,健康权既包括生理机能的完好,也包括心理状态的完好。而有关部门的行为,让吴长栋受到了惊吓,产生了不健康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的健康权。他说:“现在调查正在进行,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吴长栋可以向有过失的部门追责。”
看到这个报道,我感到非常的遗憾。虽然,我国为了关注爱滋病的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宣传活动和爱滋病日的活动。并且,最近还特别指出所谓“阴滋病”本质就是“恐艾症”这种心理问题。但是,我认为吴先生的经历才是非常典型的“恐艾症”。
首先,正如血站的邓主任所说的,正常人(也许应该叫非HIV携带者比较稳妥)也可能会被检测出HIV结果阳性。与机器的设定,吃药或一些食物,可能有关系(不过,我确实没有看到药物和食物的文献报道,但理论上可能)。而且,国外有确定的文献报道,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的患者,其可以被检测出HIV结果阳性。这关键是由于我们检测的是抗HIV抗体,其实并不是病毒本身。而抗体的产生与病毒有关系,也与机体的免疫功能有关系。所以,在个别人当中,即使感染了HIV,也可能不产生抗HIV抗体,而当然也会有个别人没感染HIV,但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抗HIV的抗体(可以参考我个人认为“阴性爱滋病”可能不一定就只是心理因素——大家都应该以平常心看待病毒感染)。虽然,这都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医生应该对抗HIV抗体阳性者进行完全的说明。
其次,这件事也反映出我国确实存在着所谓的“恐艾症”,这就是HIV携带者生活在爱滋病的恐惧之中。要知道,其实HIV携带者并非是爱滋病患者,只是有可能导致爱滋病。而爱滋病其实是HIV携带者发生严重免疫功能缺陷以后产生的症状,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我不敢说,HIV携带者不一定都进入爱滋病阶段,但其进入的时间长短,个体差异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对于很多HIV携带者,都应该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坚持生活的目标。当一个人被查出HIV携带状态的时候,其实,最需要的是人文关怀,而我们的政策恰恰是最可能伤害他们的。例如,吴先生说的签署抗HIV抗体阳性告知书,这本身就是歧视,为什么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签署呢?而且,有关部门的医生采取了一个完全与对正常人宣传矛盾的医疗建议,就是建议“碗筷都与家人进行了隔离”。这是很明显的暗示。一方面,我们对于公众宣传,吃饭是不会传染HIV的,另一方面我们的疾控人员却建议“碗筷都与家人进行隔离”,这种分餐制是一种对HIV携带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暗示。现在,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为什么单独要告知HIV携带者要分餐呢?(当然,我个人也认为,HIV感染有可能还有目前我们不了解的传播模式(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不要有政治和其他因素的考虑。我也不会为此进修科学的论证和讨论),我在国外进修时,也会定期被告知检查HIV携带者要戴手套。但我认为,既然如此,也应该告诉普通公众同样的信息,以免使HIV感染者感到被个别对待,引起心理问题。)
正是因为人们对于爱滋病的恐惧,以及疾控中心专家的“告知”和“医嘱”,使很多HIV携带者都生活在“恐艾症”的阴影中,并对这些人的健康产生了影响。例如,吴先生的律师所说,“有关部门对吴长栋的行为应该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吴长栋的健康权。鲁律师介绍,健康权既包括生理机能的完好,也包括心理状态的完好。而有关部门的行为,让吴长栋受到了惊吓,产生了不健康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的健康权。”既然如此,有关部门如此通知和嘱咐,难道对于那些确实感染HIV者就不会有任何的伤害吗?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健康权吗?
我个人认为,HIV感染等免疫相关疾病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免疫学专业人士的参与,单靠CDC的流行病学专家可能是不能完全解决的。但这个问题这里就不讨论了。不过,既然我国CDC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对于所谓“阴滋病”就是一种精神心理疾病的认定,为什么不可以将他们擅长的心理干预用于那些被诊断HIV感染的人群,让他们脱离“恐艾症”的威胁。这可能才是大家各尽所能,发挥所长的。
应该关心HIV感染者,不要让他们生活在“恐艾症”的阴影中,不要让爱滋病的预期毁掉他们的生活,我们在对他们进行病理诊断的时候,也应该关心他们的心理的健康。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我认为,应该调整目前的阳性告知书政策,不要其实HIV感染者。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