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影响什么,受什么影响?


     昨晚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开始进入修辞分析。本来准备的讲义是从这样一个“本讲意图”开始的:

    这一部分要揭示的是:除了形式逻辑的推理论证,其实还有一些不易为人觉察的方法可以起到说服人的作用。或者使接受者产生有利于表达者的印象、倾向。

  但是,这天早晨我打开邮箱读《南方都市报》发来的电子文本时,看到一篇文章引用的一段话,却使我“灵机一动”,决定把它放到这一讲开始的部分,因为:它既与当下人们热议的话题相关,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具体案例。对于本讲涉及的“修辞”问题,它至少给人以不同一般的感性经验。没错,修辞是经验主义的,它的效果,完全取决于不同的语言经验和社会经验。

   “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这正是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老师对开车撞伤他人后又连砍数刀使其毙命的大学生药家鑫所做的心理分析。

    我之所以在“这是修辞吗?”的提问之后,又接着补充一句:“也许,说这话的人并无修辞性动机,但在接受中则被修辞化地理解了”,是因为,我不能确定心理分析的专业表达是否真的往往如此。

    这句话到底要表达什么?不管这样一位公安大学的犯罪心理学家(我经常在《今日话法》节目中看到她,她表现出的女性的爱心和专家的专业素养都令我非常尊重。)自己有怎样的解释,但是,把杀人和“弹钢琴”这两种行为、两个形象的对接,还是触怒了公众的情感。(“有人径直斥之为著名‘犯罪漂白家’”——我是从当日《南都》秋风先生的一篇专栏评论中看到这句话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修辞的哪些特点呢?

   在课堂上,我问同学:如果你不是听别人评价这句话,而是直接看到这句话,你的反应是什么?

  这是修辞吗?

  一位女生答:“是。我觉得她是在拿杀那个女孩和弹钢琴对比。但是,我觉得,在看到她前边的话的时候并不会觉得这个人值得抨击,因为,他是心里有委屈、有不甘,是在被按在钢琴上,就觉得这个杀人的人还是有自己的苦楚的,不可以完全被抨击否认他。”

  另一位女生说:“我开始看这一段的时候,以为是小说呢。这一段给我的感觉,是这个人是一个被迫杀人的人。”

  我问:因此,这一段描述是有利于药家鑫的,是这样吗?你认可它是一种修辞吗?

  同学答:“我认可它是一种修辞。”

  我问:这段修辞有它的倾向,是这样吗?

  同学答:是。

  我说:好。因此你也接受网友对李玫瑾的批评,是这样吗?

  同学答:不接受。

  我(有些意外)说:好,你说。

  同学说:“我就觉得她作为一个犯罪心理学的专家,从她的一个专业背景去分析一个犯人,可能会和公众的想法不一样。也许确实有一点道理的地方。”

  我说:那就是说,你承认它是修辞,你也承认她可能是有道理的。但是,你同时承认这一段修辞是有利于消解对药家鑫的恶感的,是这样吗?

  同学答:我有这样的感觉。

  另一位女生说:“这段话对我的感觉是,他是在内心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的杀人。犯罪心理学家要进行分析,肯定不是站在一个审判者的立场,而是在一个“共鸣者”的立场。至于是否消除别人的恶感,我觉得这个要两说:因为很多人看了这个之后反而会更加气愤。不能说她是出于消除他的罪恶感而写的这段话。也许她只是单纯说出了她的想法。”

  一位男生说:“假如我们先承认她的分析。其实,被按在弹钢前按钢琴的人,在更长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大部分并不是后悔,反而是一种欣慰。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杀了人,也许之后不是后悔了,而是欣慰。这种类比,如果再往后边想的话,我觉得会增加我对他的恶感。”

  这是一位思维特别活跃的同学。他的想法往往出人意料。不过,我一直认为,比喻是不能进一步推论的,李玫瑾也不会接受。这正是比喻这种修辞本身的限度。正如斯泰宾在《有效思维》中说,“类比推过头,就要不灵。所有的类比早晚都要不灵。”比喻更是如此。

  还有一位女同学说:“我觉得,她的立场肯定是为了药家鑫辩解的。我承认,她确实是把杀人的动作比喻成了药家鑫弹钢琴,并试图以此使得药家鑫的行为得到人们的同情。但是,就我而言,因为最近报道看的也比较多了,就是说的专家说的“激情杀人”这一点,让我觉得非常难以接受。这种比喻实际上在人们了解了前因后果之后,变成了一种诡辩,使别人的厌恶感更多。”

  [激情杀人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的观点;这与李玫瑾的“弹钢琴说”本来没有关系。但是,为什么学生会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呢?]

  另一位女生说:“我是接受她这个修辞的。她把杀人的动作比喻成弹琴的动作,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就是在他心里有委屈,有痛苦,有不甘这样一个条件。但是,实际上,药家鑫在杀人时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不确定的。教授是在有了这个前提下才做这么一个类比的判断,这不可能作为她实际上裁判的一个证据。”

  一位男生说:“我始终觉得,一个心理学家对这个杀人犯有分析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把弹钢琴的动作加到对杀人的动作的描述中,恐怕意思就发生改变了。给人感觉是过多地站在药家鑫的立场上进行开脱。她有没有想过受害者的家人看了这个之后会怎么想?”

  我问:在你看来,一个心理学家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去这样来解释、理解、分析一个杀人犯的心理过程吗?如果这要做的话,她必然会使别人产生理解、同情或消除对犯罪的恶感,是这样吗?

  这位同学答:“但是,她的倾向表现得太明显了。”

  前面发过言的一位女生说: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一位教授没有资格表达她的观点倾向?因为她不是司法机关,她不能决定药家鑫到底要判多少刑。她说的话也不代表是个公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该允许她发出这样的声音,也应该认真听一个她说的是不是有道理。所以,我说,不管她说的对也好,不对也好,不管你对这样的观点有什么样的看法,都应该是允许这样的观点存在的。”

  前面发过言的另一位女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提醒我们注意:“李教授占有这样一个很微妙的角色:她是唯一一个对药家鑫进行心理分析的那个人。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作为专家证人的身份,可能影响舆论,也可能影响判决。这一段文字,不像说明文。”

  好,就到这里吧。20分钟了。我在正式开讲之前加入这个案例,本来是为了让同学们从一个感性的、生动的,“就在身边”的案例出发,理解修辞的作用。没想到还是在这个案例上用去了较多的时间。不过,同学们发表的不同看法,至少印证了这样几点:

  一、修辞的接受效果,是语境制约的,经验制约的,而并不完全取决于修辞者本人的动机。正如梵·迪克在《作为话语的新闻》一书中所言:“像句法、语义和语用等一样,这种意义上的修辞也更多地具有一种经验主义的色彩,它研究的是进行劝服时所涉及的社会心理的层面。”

  二、  人们对修辞是敏感的,对修辞的立场倾向敏感。在争议性话题中,具有修辞因素的表达很难被看作是客观中立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