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购令中的“住房”如何认定?


——苏州限购令系列解读(2

建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赵涛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分析过苏版“国八条”实施细则在“市区”、“本市”、“本市户籍”等概念上的区别(参见上周博文:《苏州限购令中的“市区”到底啥意思?》,这些区别直接导致了新版限购令对买方的购房资格、购房区域或者个税社保缴纳认定的不同。事实上,在新版限购令中还有很多概念是值得引起重视和深入推敲的,其中的“住房”这一词汇就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还是先来看看“限购令”第一条的文字表述:

     一、暂定在市区已有1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住房(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这一条中,一共出现了10处“住房”或跟住房有关的概念,但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里面貌似“内有乾坤”……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本条第一句话中出现过两次“住房”这个词汇,但却只在第二个“住房”处采用括号补充说明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这是为什么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补充解释的最后用了“下同”,意思无非是这以下的“住房”都指的是“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这类房屋,可是明明在本条一开始就有过“已有一套住房”这个表述,为什么不在这个“住房后面作出文字解释呢?一般来讲,在正式的法律文书或规范的法律文件中,如果使用到同一词汇并需要对该词汇作出解释的,都会在这个词汇首次出现时就进行解释,由此想来,难道本条规定的第一个“住房”和后面的“住房”不是一个意思?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在经过向主管部门的咨询后,目前得到的答复是在认定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和新购住房这两者上的确有着不同的标准,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自从新政出台后,我们常常被咨询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拥有的是拆迁房,那么算不算已有住房?因为按照新政的规定,如果居民家庭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则在市区只能限购一套,如果有两套或以上,则将被限制购房。目前随着苏州市城市改造的加快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危旧小区或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拆迁补偿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有些地区补偿的房屋甚至超过了一套,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居民已经拥有了若干套拆迁补偿的房屋,则新政对其的限制力将会显的特别巨大。但是至少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将居民已获得的拆迁房屋作为已有房屋来认定的,但在新购住房上则此类房屋就不在限购范围内了,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本版新政为什么只在第二个“住房”处对这个用词作了细化解释。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到目前为止,上述解释也还只是主管部门相关人士的口头答复,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官方文件依据。无论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对相关资料和当事人的购房资格作出充分评估,必要时还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向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