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邱刚律师商榷:二手房买卖,银行监管一定安全吗?


 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颜宇丹律师 

     在博友房产律师邱刚律师的博客里看到一篇博文《二手房买卖,银行监管一定安全吗?》,邱刚律师律师对一个精典案例进行了精彩的评析。但我对评析中卖方与买方贷款银行的关系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欢迎同行加入讨论。

    案例回放

    家在长春的姜先生大学毕业后被分到福州市某单位,为了尽快安定下来,姜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套房屋在8楼,属于顶楼,但没有电梯。几年后,姜先生夫妇喜得小宝宝,住在没有电梯的8楼非常的不方便,所以姜先生决定把这套房屋卖了,再购买一套电梯房。姜先生的房屋卖价为120万,买家要求贷款购房,由于贷款需要先将房产变更至对方名下,姜先生担心风险会很大,不同意买房人贷款买房。但是办理贷款的银行称房款将由他们全部监管,不会存在风险,有了银行的参与,姜先生也觉得不会发生问题,同意了这种支付方式。于是双方在福州市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二手房贷款以及资金托管业务。银行评估该套房屋的价格为100万,房屋首付款30万,可贷款金额"70万,剩余的"20万买家先行支付给了"姜先生。该银行要求,首付款30万由买家在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进行托管,待房屋更名过户到买方名下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连同贷款共计100万房款由银行一次性支付给姜先生。"

    随后姜先生也购买了一套自己中意的二手房,并且在同一家国有银行办理了贷款业务。但由于姜先生购买的房屋评估价格较低,与实际房款相差70万,虽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姜先生还需要另行向卖方支付70万现金尾款,因此"姜先生焦急的等待拿到自己卖房的100万元。"

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姜先生很快将自己的房子更到了买方名下,同时买方也配合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称10日后放款。同时姜先生购买的那套房屋也已经更至姜先生名下,合同约定姜先生必须于2011年3月底支付完毕,否则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可是10日的期限还没到,银行就通知姜先生将不能拿到100万的购房款,因为购买姜先生房屋的买方由于拖欠他人100余万的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已查封了姜先生卖给他的房屋,银行获知该消息后,拒绝为买房人放贷。姜先生联系到查封法院,法院告知姜先生需准备搬家,因为如果买房人不偿还债务,法院将拍卖该套房屋,并将姜先生强制执行出去。姜先生这下急了,跟卖给他房子的人协商要求先行入住,卖房人了解了整个情况后不仅没有让他先入住,还让他马上准备钱,如果3月底之前不能够交齐尾款卖方将马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随后姜先生又多次找银行协商,银行坚称不能放款,银行称贷款跟姜先生没有关系,只是为买房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在放贷以前可以随时决定不予放贷。姜先生质问银行,如果跟姜先生没有关系当时为什么同意贷款,并声称银行托管房款不会有任何风险。银行却对姜先生说贷款合同方没有姜先生,姜先生无权来找银行,请姜先生不要再来银行闹。姜先生心急如焚,这边马上要被强制执行搬走,那边又要不卖他房子,他房也没了,钱也没了,难道就这样算了?

 

    邱刚律师分析

    长春房产律师邱刚称,银行的行为属于违约,姜先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购房款,或者姜先生也可以选择起诉买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首先,姜先生是在银行同意为买房人贷款的前提下才在银行办理资金托管,并同意买房人贷款的。如果银行当时就声明,不保证一定能放贷,姜先生担心将房产现先更名后会拿不到钱,不能同意买房人贷款买房,并先进行更名。而且第三方托管合同中,也已经明确约定了,放贷后银行将会将100万直至支付至姜先生在这个银行的账户内,现在银行却称贷款跟姜先生无关,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其次,抵押登记已经办理完毕,银行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在买房人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整个贷款合同中买房人的义务都已近履行完毕,目前只有银行放款的义务未予履行,故银行此时不放贷的行为构成违约。

    再次,银行担心由于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其贷款不能获偿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法院查封是在抵押前,那么银行不放贷即合理也合法。但是姜先生遇到的情况不是这样,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查封跟银行放贷根本就不发生一点关系。只不过姜先生遇到的情况恰好是在放贷前买房人买的房子被查封了,假设此时银行已经放贷,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法院都有可能去查封该套房产。而且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即使在法院拍卖的过程中也应当将银行的债务先行清理完毕后,才能偿还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债务,所以可以说银行没有任何风险。

 

    邱刚律师提醒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正如姜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银行仍坚决不予放贷,那么二手房买卖的银行监管将不是没有风险或者说风险较低的,其风险依然很高,所以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防止房钱两空。

    另外,银行的行为不仅仅是违约,而且还没有考虑到社会危害性。首先,银行不予放贷,在姜先生、买房人、卖房人之间至少要产生两个诉讼,即卖房人起诉姜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姜先生起诉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这两个诉讼的结果将是姜先生回到了他自己的房子里,卖房人回到了他自己的房子里,买房人没有买到房产,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依然不能得以实现。其次,银行此时如果坚决不予放贷,姜先生还只是个个例,那么有可能还会导致很多人效防这种方式进行诈骗。

 

    颜宇丹律师评析

    与邱律师商榷:“银行的行为属于违约,姜先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购房款”。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与买房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与买房人是借款合同关系,卖方姜先生和买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现在已对该房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没有理由因房屋被法院查封而不放款,因为即使拍卖该房屋,由于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担保物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也先于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并不影响银行的利益,银行不因此产生不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但是,银行与卖方姜先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银行的放款也是代为履行买方的付款义务,只能由买方起诉银行,要求银行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买方不一定会配合这么做,而且姜先生牵涉到需承担另一套房的违约责任,没有时间等待买方和银行的诉讼结果。
    现在有两个办法可解卖方姜先生的燃眉之急,一是要求买方提供反担保解除该房的财产保全,把该房置换出来;二是支付房款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因个人原因被银行拒贷,应当自行筹款支付剩余房款,姜先生可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原计划向银行的贷款额度70万元,否则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笔者也接触过几个二手房买卖的违约纠纷,都是业主出售现在名下的房产购买他房,用卖房款支付另一套的买房款。同时作为卖方和买方的两套房在交易,如果作为卖方的这套房一旦买方出现违约没有及时付款,则作为买方的另一套房的资金出现问题,将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方追究违约责任。颜宇丹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最好不要像本案中的姜先生这样同时进行卖房和买房的交易,不然一旦出售的这套房出现纠纷没有及时得到卖房款,自己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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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 QQ:1422054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