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举报贵州织金近亿国有资产被改制侵吞


    资产评估人为压低,贵州省原织金县食品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原织金县食品公司的职工们惊奇地发现,卢贤顶与其他四名亲信等借公司改制之机,采用隐匿资产、虚假做账、隐瞒改制真相、欺骗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近亿元。改制后,卢贤顶也未从事任何新的经营活动,却在短时间内聚集了巨额财富,于是,职工程祥云等人开始收集相关材料,联名举报至各相关部门。

    改制后国有资产变私人财产

    举报人程祥云说,卢贤顶等人通过一番“改头换面”,把近亿元的公司资产(国有资产)归置到个人名下,卢贤顶等人是如何把巨额国有资产立刻变成了他们私人财产的呢?

    1995年,织金县政府将织金县金城汽车修理厂改制为现在的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企业)按照贵州省政府黔府发(2004)16号《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卢贤顶等人不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而是打着改革改制的幌子,隐报瞒报国有资产,勾结有关人员骗取政府信任,降低国有资产评估,将上亿的国有资产仅评估为1100多万,并将其非法占有。

    举例:一、隐匿应上报的国有资产。原织金县食品公司官塘养猪场剩余土地4000平方米左右;新华北路234号服装门市部;以被卢贤顶于2010年6月以32.8万元卖出。共同路7号(原食品公司卖肉点),大水沟文化路54号,老屠宰场办公室旁职工住处;原城关食品站19个门面。

    二、降低资产评估达到侵吞目的。原织金县食品公司(现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是织金黄金地段,该地段价是每平方2万元以上,而卢贤顶等上报的(原食品公司)无形资产4316.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仅为11459190.61元,而按照市面上价值是4316.57平方米×20000=86331400元以上。市场价是评估价的八倍,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不到市场价格的八分之一。

    三、转手倒卖国有资产谋取暴利。公司近亿元的国有资产被卢贤顶勾结有关人员降低评估后仅评定为697万元,股份全由卢贤顶及四名亲信非法占有。卢贤顶个人就占了总资产股份的近一半。而转制为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卢贤顶等人不按照改革改制方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是以2388万元的价格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自主联系的老板,达到私分、倒卖国有资产、牟取暴利的目的。

    检举人程祥云认为,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天平面前,卢贤顶等人私欲膨胀,置法律、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卢贤顶等勾结有关部门降低评估价格,占有总资产近半的股份后,又将资产非法转卖,已经触犯国法。为此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在此次改革改制中其他不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改制中暴露的腐败问题,专家认为:首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规范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第三,确保信息畅通、操作透明。第四,加大打击力度。

    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引人关注

    我国法律对保护国有资产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侵占国家财产。有些改制企业采取隐匿资产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是当前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问题,厂长经理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企业改制成了这些人暴富的“盛宴”。这种将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千方百计“缩水”,在企业改制后个人非法占有的行为,无异于贪污或盗窃。

    据食品公司一知情人说,原织金县食品公司改制的运作过程极不缜密。按照有关程序,应该先审计,然后评估,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最终确定由谁来购买。但公司的改制并没有将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而是直接转让给了原企业的管理者,而严重失实的评估报告在相关管理部门那里也成了漏网之鱼。

   一职工说,巨额国资流失看起来是卢贤顶等人私欲膨胀,贪图堕落所致。实际是权力失控、体制机制的缺陷,内控制度的虚拟、国有资产监管的弱化、竞争规则的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纵容了卢贤顶等人随心所欲,独断专行,侵吞国有资产如探囊取物的行径。

    当地有民谣曰:“企业改制谁来管,经理书记当老板,国有资产换主人,职工成了下等人。”人们知道,卖个废品还要讨价还价,可有些领导在卖国企时却很慷慨,为什么?就是因为是国家的。有专家指出,由于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相关政策不配套、监管制约不到位等原因,经济犯罪问题亦较为突出。

    一些国企经营者借国企改革、产权流动之机,钻体制、制度的空子,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法很多。其中有8大问题: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对于改制违规问题,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指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监督转让进程,检查操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督促追究责任。要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操作的要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监管不足是织金县食品公司改制最大的硬伤。国企改制不是说管理层绝对不能收购,而是管理层应该同其他竞争者一起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购买,这样就避免了管理层参与具体的改制行为,从中渔利。 这样的改制不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且职工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企业资产私有股份权利被剥夺

    程祥云说,我们父辈在1956年前是经营屠宰业的个体工商户,1965年织金县组建公司合营屠宰业。我们父辈在政府代表赵承惠的动员下,倾其家所有向合营屠宰业投入股份。之后,政府将公私合营屠宰业改为织金县食品公司。1995年,织金县政府以织府发(1995)25号文件将织金县食品公司改制为金城汽车修配厂。

    为此,我们多次找县政府、经贸局、金城汽车修理要求明确解决我们8家股东的股权问题。但他们一是推托不知情、二是不解决,一直拖到现在。现织金县政府又将金城汽车修理厂改制为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企业。我们反映强烈,织金县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才给我们作出复查意见,我们不服,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复核,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以毕署信复(2010)18号复核意见回复,但此复核意见违背客观事实及有关政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剥夺了我们私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全站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立场上,违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原织金县公私合营屠宰业八家股东子女、控告人程祥云、文祥华、韩焕华、谢培俊、王书凤、王书发、陈孝杰联名控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原经贸局)、织金县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食品公司)。

    对此,律师认为,食品公司的资产拍卖与程祥云等人父辈原来投入的股金是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是,其股金没有清退的话,那么公司资产拍卖就与原股东有关。如果股金已清退,其方法是否合理也值得商讨。

    程祥云等人父辈当初投入入股,与食品公司的投资关系即已依法成立,根据双方的投资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依法取得自1965年认购该股票至今的全部股息和红利,这些股息和红利应由食品公司承担。

    不过,律师也表示,程祥云等人父辈所持有的食品公司股票有一定的特殊性,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因此,如何解决最好能够通过法律渠道。

    首先,关于股东所有权的问题:相关部门认定控告人股权已收归国有的说法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众所周知,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依照的法律应当是现行的法律,而不是数十年前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政策性的规范文件。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信复(2010)18号《关于程祥云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仅依据早已过时的政策性文件的典型。

    对控告人答复依照的是1983年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的《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这本是一个人治条件下出台的文件,根本不能称之为国家法律,退一万步,该文件规定的范围仅是用房问题,而不是指股金。用房问题和股金权力应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用数十年前极左的政策规定取代当今法律是地县两级政府剥夺控告人财产权力的借口。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这与地县两级部门答复控告人适用的政策性文件格格不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即法律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基本财产权利,它应当包括私法意义上的以财产所有权为主股权。

    所有的政策、行政规章包括行政法规不可能与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应当以宪法为主、以法律为主,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控告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无疑是到位的。可相关部门的领导为借改革改制之机,相互勾结,在肮脏交易中获得最大利润,用一个数十年前的文件对抗国家宪法、法律,是对依法行政进行明目张胆的挑战和公开嘲弄。

    其次,关于资产评估的问题:两级政府的答复都用评估程序上形式合法,掩盖了私下肮脏的钱权交易。

    在此,控告人仅指出一项任何人无法掩盖的事实:织金城关的临街低价是每平方米20000元以上,按织金县金城汽车修理厂上报的(原食品公司)无形资产4316.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仅为:11459190.61元。4316.57平方米土地的市面上的价值是4316.57x20000=86331400元市场价是评估价的86331400除11459190.61=8倍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仅为市场价格的八分之一,有关领导为何熟视无睹?

    第三,国有资产的转让存在问题是,织金县金城汽车修理厂(原食品公司)未经竟价,转让程序严重违法,相关部门漠然置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国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织金县金城汽车修理厂涉及4316.5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以拍卖方式进行。可是相关部门在做了一个存在极大猫腻的形式上评估后,就与织金县便民公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将上亿元的国有资产以600多万转让,将巨额国有资产拱手相送。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国家鼓励成立股份制企业,入股分红,私人股份受到法律保护,我们父辈当初投入的股份同样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我们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具体请求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6号文件《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一点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请求责成当地政府给予解决我八家股东的股权问题。

    二、请求责成当地政府成立资产评估委员会,重新对织金县食品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评估核算(包括已变卖转让的)并公开详细账目,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按原始股东所占股份比例,明确我八家股东的资产所有权。

    四、追究相关人员侵吞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相关部门在本起事件中,不仅侵害了控告人的持股权利,而且造成上亿元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恳请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明确控告人的资产所有权。

    必须尽快堵住国资流失漏洞

    此案表明:加强国资监管,预防国企改制中的腐败,有效防止国资流失,依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私分、转让、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一直是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点。然而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中为了私利,仍敢顶风作案,以身试法。

    一些单位用改制这件“华丽”外衣遮掩“血盆大口”,肆意蚕食、侵吞国有资产。这种
表面看似乎“合理合法”,实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据举报人程祥云反映,这家公司改制不久仅靠卖地就创造巨额利润,卖地的升值好处统统落入个人私囊?岂不是天上掉馅饼?巨大的利益被极少数人所瓜分,这种貌似合法的改制实际上是对相关国企改制法律法规的曲解或肢解,断章取义。

    以笔者之见,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变公家的钱为自己的钱倒是这家公司改制的惟一目的。这类改制腐败都有一个狐狸尾巴暴露在外、被人抓住,即违法违规操作。

    侵吞国有资产案再次警示我们,国企改制的法规、制度、程序等尚存漏洞,使那些心怀叵测的不规范操作有了可钻之穴、可乘之机,急需补漏。只有从制度上打造坚不可摧、无懈可击的“防火墙”,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个近亿元资产的国有企业,因某些人的蓄意行为,改制过程中竟然变成了1100多万。为什么卢贤顶等人的行为能够得逞?举报人程祥云分析说:“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该参与到全过程,对发现不实和虚假情况应及时阻止。恰恰就是由于主管部门监督的缺失,才让卢贤顶等人钻了空子,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目的。”

    据职工反映,参与改制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原则规定办事,形式主义严重。而备受质疑的评估报告还是作为改制评估的依据,虽然很多职工怀疑公司与评估单位之间有某种交易,并多处反映情况,甚至包括申诉举报,但一直没有结论。

    古往今来,民心不可违、民心不可欺、民利不可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这场没有硝烟资产争夺战中,织金县食品公司职工坚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