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没有资格任教皖南医学院
皖南医学院招聘教师,要求男性身高需达到
对于该院的这一教师招聘条件,社会舆论一片声讨之声,不过该校的莘莘学子当欢呼雀跃了吧:列宁
皖南医学院招聘教师设置身高条件的违法性分析
近日,国内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国内最雷的高校招聘安徽省皖南医学院招聘教师竟然笔试前先过身高关》的帖子,记者致电皖南医学院的办公室和纪委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均称“不知情”,要记者询问学校人事处。当记者致电人事处时,工作人员称“处长不在”。记者又致电负责招聘的老师,当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他立刻挂断了电话。(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10314/256872.html)
既然皖南医学院以如此粗暴的方式默认了网贴的有关内容,本文试在此事实基础上,就该院的有关违法问题进行探讨:
1、皖南医学院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是指对于符合工作内容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受到同等对待。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的条件为作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以与岗位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有关劳动者身份、性别、地域、身份、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无关的条件为标准,对劳动者求职过程中进行的区别对待,即排斥某些群体的少数劳动者从事某些劳动岗位,限制、剥夺他们劳动的基本权利,就是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高校教师这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与劳动者专业水平、科研能力、教学艺术、思想境界等有密切联系,对应聘者上述指标进行考核应当没有异议。但是,身高显然属于无关因素,朱自清身高
2、皖南医学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求职者对记者说:该院考试通知上并没提出身高要求,网上报名时每名应聘者都已经填写了自己的身高。这好像一场恶作剧,摆明了要折磨人。从伦理的角度评判,皖南医学院的招聘活动显然是一种缺德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从法律上说,皖南医学院的行为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为该校或因自知理亏,不敢接受采访,或因已经认识到错误,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感到羞辱,总之没有说明招聘中设置身高限制的具体原因。我们只能从常理和逻辑上推论:皖南医学院的行为,可能出于第一种可能,在已知应聘者身高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把求职者骗到学校增加人气。也有第二种可能:招聘人员身患精神疾病,故意隐瞒该校的招聘条件,折磨求职者,从他人的痛苦中寻求快感。从招聘人员对待记者采访的态度来看,这不符合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应有的素质,也不符合一个有家庭教养的人应有的礼貌,招聘人员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安徽省精神病医院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对皖南医学院招聘人员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进行一次精神疾病检查,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无论如何,皖南医学院在要求应聘者已事先提供身高信息的前提下,通知身高不符合其预期的应聘者到学校来,又不安排其进入考试环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赔偿应聘者往返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及一定数额的用餐补偿。
针对记者提到也有网友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没什么不妥的,不涉及歧视。如果招聘条件是本科以上,那是不是意味着对没读过本科的人的歧视?”这种观点原本不值一驳,但是为防错误观点混淆视听,颠倒黑白,还是略用笔墨说明一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也就是说,一般高校教师需要具备研究生学历,至少是本科学历,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属于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更严格的考核和具有十分充分的理由才能到高校任教。因此,高校招聘教师要求本科学历,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构成对没读过本科的人的歧视。而且,高校教师的学历与其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有一定的相关性,以此作为招聘教师的条件,不构成就业歧视,不是违法行为。